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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91 号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2019年8月5日,你公司与公司及关联方IT&T Co.,LTD. 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鸿”)签订《临时资金借用协议》,公司向武汉精鸿提供不超过3,3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协议签订后三年。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你公司先后向武汉精鸿提供财务资助1,350万元、3,000万元、2,9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10日,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900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1年6月10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1.1条、第7.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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