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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公司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项规定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3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无售后租回业务,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924,982.24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732,860.27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92,121.97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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