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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不

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 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由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向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

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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