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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进科技: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改条文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4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1年4月8日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原条款新条款
1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如果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实际享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3第九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九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第十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6第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7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次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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