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达安股票代码:30063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君晔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李涛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号****房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大宗交易)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 ...... 18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中达安、公司 | 指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君晔、李涛 |
甲方 | 指 | 吴君晔 |
乙方、受让人 | 指 | 李晓燕 |
丙方 | 指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吴君晔、李涛本次减持中达安股份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吴君晔
姓名 | 吴君晔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 | 4201061967********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街**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李涛
姓名 | 李涛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 | 6101031963********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
3、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李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君晔、李涛因个人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达安股份。2021年11月4日吴君晔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股票质押的风险,并以此优化其持股结构和财务状况。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1、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吴君晔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2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涛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2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33%)。
2、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吴君晔提前终止目前实施的减持计划并拟于三个交易日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相关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2,753,0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196%。
3、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持有公司股份22,717,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7%。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5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持有公司股份17,038,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2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
4、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视市场情况继续增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和李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231,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1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和李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334,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858%。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于2021年4月28日至9月17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2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467%,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吴君晔 | 大宗交易 | 2021年4月28日至4月29日 | 15.052 | 2,726,400 | 2.0000 |
大宗交易 | 2021年9月17日 | 14.680 | 200,000 | 0.1467 | |
合计 | 2,926,400 | 2.1467 |
上述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于2021年2月4日至11月3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1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04%。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李涛 | 大宗交易 | 2021年2月4日至2月9日 | 17.45 | 2,656,400 | 1.9486 |
大宗交易 | 2021年11月3日 | 15.540 | 561,400 | 0.4118 | |
合计 | 3,217,800 | 2.3604 |
上述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吴君晔于 2021年11月4日与李晓燕、华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2,753,0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10.857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晓燕,转让价款总额为29,890,352.42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华安证券的质押债务。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吴君晔 | 合计持有股份 | 19,791,580 | 14.52 | 17,038,485 | 12.5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753,095 | 2.02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7,038,485 | 12.50 | 17,038,485 | 12.50 | |
李涛 | 合计持有股份 | 14,296,200 | 10.49 | 14,296,200 | 10.4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60,700 | 0.85 | 1,160,700 | 0.8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135,500 | 9.64 | 13,135,500 | 9.64 | |
李晓燕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2,753,095 | 2.02 |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减变动 | 变动后持股情况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增减数量(股) | 增减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吴君晔 | 22,717,980 | 16.6649 | 5,679,495 | 4.1662 | 17,038,485 | 12.4987 |
李涛 | 17,514,000 | 12.8475 | 3,217,800 | 2.3604 | 14,296,200 | 10.4871 |
合计 | 40,231,980 | 29.5125 | 8,897,295 | 6.5267 | 31,334,685 | 22.9858 |
上述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君晔、李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吴君晔乙方(受让方):李晓燕丙方(质权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式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A股上市公司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35)2,753,09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1955%。
2、转让方式: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丙方同意甲方转让上述股份。
3、转让价格及总价: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1年11月3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0.857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9,890,352.42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玖万零叁佰伍拾贰元肆角贰分。
(三)支付安排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转让价款即【2,989,035.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玖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剩余【90】%转让款即【26,901,317.18】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部分现金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
甲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存续交易负债进行部分现金偿还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标的股份过户
乙方首笔付款即【2,989,035.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玖
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支付完成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履行相应手续。甲方、乙方确认,丙方配合签署文件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后2个交易日内,并向乙方、丙方出具完税凭证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26,901,317.18】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支付完成后,甲乙双方立即(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甲方应付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自行缴纳。
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791,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2%,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7,038,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股份质押数量为15,7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2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9%,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3,1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64%,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来若发生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没有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中达安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交易方向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吴君晔 | 大宗交易 | 卖出 | 2021年9月17日 | 14.680 | 200,000 | 0.1467 |
李涛 | 大宗交易 | 卖出 | 2021年11月3日 | 15.540 | 561,400 | 0.4118 |
合 计 | 761,400 | 0.5585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中达安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君晔) (李 涛)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经办;
2、联系电话:020-31525672;
3、联系人:张鑫。
(本页无正文,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君晔) (李 涛)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 |
股票简称 | 中达安 | 股票代码 | 30063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君晔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天河区***街**号 |
李涛 | 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2,717,980股 持股比例:16.66% |
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7,514,000股 持股比例:12.8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君晔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5,679,495股 变动比例:4.17%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7,038,485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12.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涛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3,217,800股 变动比例: 2.36%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4,296,200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10.49%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 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君晔) (李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