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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公司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与公司潮州总部相邻的地块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已建设的工业厂房,作为公司未来产能扩建的储备用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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