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对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专此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 |
签字: 姓名:林 兢 | 签字: 姓名:骆念蓓 |
签字: 姓名:吴飞美 | 签字: 姓名:兰绍清 |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