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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

六、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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