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
的独立意见2021年4月14日,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周岭松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0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要求公司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提案人周岭松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
2021年4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