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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2021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或第3.2.7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本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4、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我们同意聘任范国栋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同意聘任周迪武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韩驭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何晓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刘崇

2021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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