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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00人,授予股票期权146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9年3月15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年4月2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元/份。

5、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40.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5元/份调整为39.44元/份;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68.4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44元/份调整为39.38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8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2.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25.1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8元/份调整为39.24元/份。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2021年5月7日,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24,408,2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6元(含税),2020年度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30,519,528.12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最新公司总股本计算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自2020年12月3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原因新增82,972股,新增后的公司总股本为224,491,26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224,491,267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

1.359497元(含税)。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在授予相应的股票期权后,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9.24元/份。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调整:

P=P0-V=39.38-0.135950=39.24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本次调整自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即2021年5月31日开始。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8元/份调整为39.24元/份。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8元/份调整为39.24元/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的内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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