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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对《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认真了解,认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六、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邹成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邹成蔚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邹成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引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吴引引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吴引引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其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

七、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以及总额不超过1.1亿元(含1.1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以及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以及总额不超过1.1亿元(含1.1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正常的实际经营,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价,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十、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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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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