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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7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188,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145,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5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9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392%;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3,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蒋丽敏、王帅棋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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