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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 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来访接待工作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与法务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与法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第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证券事务与法务部应当将来访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公司证券事务与法务部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承 诺 书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8、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证券代码:30069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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