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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除下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仍应承担忠实义务。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的,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还可对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或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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