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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适度委托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金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3、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上述产品不得涉及境内外股票、基金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等高风险产品。

4、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前述委托理财最高额度。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安全和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上述额度由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时,虽然原则上选择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委托理财业务。为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投资额度内,选择中低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限,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2、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应审慎选择委托理财产品,保障公司自有资金的安全性。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韩 芒 幸 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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