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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王晓君、刘静华、季梦琛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担保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发展的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拟为公司的授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上述关联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蠡湖至真

名称: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4月19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8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其注册资本:72.2458万元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616.76万元,净资产487.8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448.35万元。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蠡湖至真持有公司34.7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

2、王洪其

王洪其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持有控股股东蠡湖至真63%的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规定。

3、蒋明慧

蒋明慧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先生的配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规定。

三、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的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为公司的授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无需因此向上述关联人支付费用。

(二)关联交易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

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全体监事充分全面地讨论与分析后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中,因监事曹鸣峰、曲家龙和余长平均为蠡湖至真的股东,对该项议案而言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均须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前述3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针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导致监事会无法对该项议案形成决议。因此,本次监事会决定将该项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蠡湖至真、王洪其、蒋明慧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项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吴证券同意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

六、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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