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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度已发生1.23亿元保理业务,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本次拟开展的10亿元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2、合作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体合作机构根据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5、保理方式: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 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办理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三、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3、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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