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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上半年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64,659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三、关于续签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租房关联交易为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事项合理、必要,

定价公正、公平、合理、履行的程序完备,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四、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五、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展开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已制定远期结售汇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业务审批流程较为完善。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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