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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十一”所述内容涉及对公司2018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班杰、陈鹏远、柳亚斌、付连杰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7.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特提请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作出相应修订后启用,届时公司注册资本由25410.725万元减少为25,402.92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5410.725万股减少为25,402.925万股,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以上规则特申请修订公司章程后启用。汇总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410.725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402.925万元。
2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410.725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402.925万股,均为普通股。
3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情形。 上述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情形。 上述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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