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0 证券简称:科创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3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创信息”)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科创信息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1)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①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②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5、股票期权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2020-2022年三个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考核得分(X) | X≥90 | 90>X≥80 | 80>X≥60 | X<60 |
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年度考核系数 | 1.0 | 0.8 | 0.6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
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当期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8)。
4、2020年5月2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0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0)。
5、2020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范围及授予数量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科创信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份股票期权、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21年5月12日。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4.31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16元。
1、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摘要。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00元;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31元。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00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为每股7.16元。
(五)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
2、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4人) | 12.00 | 100.00% | 0.08% | |
合 计 | 12.00 | 100.00% | 0.08% |
(六)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行权安排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2)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9人) | 21.00 | 100.00% | 0.13% | |
合 计 | 21.00 | 100.00% | 0.13% |
月、24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与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1年5月12日对预留授予的21.00万份股票期权与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2021年-2023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
股票期权 | 31.72 | 13.72 | 14.34 | 3.66 |
限制性股票 | 82.56 | 38.70 | 36.12 | 7.74 |
合 计 | 114.28 | 52.42 | 50.46 | 11.40 |
据测算,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截至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员范围包含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2021年5月12日不存在于下列任一期间: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5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份股票期权、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5月12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份股票期权、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前述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经核查,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科创信息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