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