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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酒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致酒业有限公司、德钦华致高原酒窖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华致葡萄酒与烈酒(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京都酩悦贸易有限公司、迪庆浩通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华致物流有限公司、华致精品酒水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悦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腾达四方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久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威华达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糖德和经贸有限公司、西藏威华达经贸有限公司、西藏中糖德和经贸有限公司、福州荟金液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真捷成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久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盛樽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东诚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共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璞卡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品酩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坤世好洲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鑫都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淳厚商贸有限公司、华致酒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品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后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虬腾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尖美四方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峻昇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喜商贸有限

公司、浙江君酌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华骏供应链有限公司、西藏华舟销售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6)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7)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8)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9)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10)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11)内部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2)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工作事项

(1)会计报表检查: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2)价格检查:对业务部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主要关注采购价格的横向、纵向及询价对比,并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3)内控制度检查: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4)特殊目的检查: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内控审计,包括离任(岗)审计、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内控审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原则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5%及以上。

重要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2%(含)至5%之间。

一般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2%以下。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

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5%及以上。重要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2%(含)至5%之间。一般缺陷: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达到利润总额的2%以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核心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3、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企业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5)制衡性原则。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

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 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四、西部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现场检查、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对华致酒行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现场走访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沟通交流。

五、西部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0年12月,华致酒行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锋 邹 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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