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对于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准则解释第16号,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准则解释第16号实施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影响金额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资产: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965,143.96 | 33,960,426.85 | -4,717.11 |
负债: | |||
应交税费 | 7,831,168.76 | 7,826,050.55 | -5,118.21 |
所有者权益: | |||
未分配利润 | 191,955,802.49 | 191,956,203.59 | 401.10 |
利润: | |||
所得税费用 | 2,407,459.81 | 2,410,869.44 | 3,409.63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