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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向公司借款等形成非经营性往来。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龙平、肖冰、王匡

2021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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