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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300773 证券简称:拉卡拉 公告编号:2024-015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19日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以及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93.75万股,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20,000.00元减少为人民币788,082,500.00元。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2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8,082,500元。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80,002 万元,股份总数为 80,002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80,002 万元,股份总数为 80,002万股, 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88,082,500 元,股份总数为788,082,500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删除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删除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所应遵循的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应在其他情形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除此以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所应遵循的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应在其他情形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除此以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年度报告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事宜作为特别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通过。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事宜作为特别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通过。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少于三人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2 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工

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

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本次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办理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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