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