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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说明、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目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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