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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0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上述新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工作,并于2021年6月9日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94.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5.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5月1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将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专项账户(账号:

73050122000215694)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专项账户(账号:337100100100333622),并完成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专项账户的注销工作,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10010010033362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方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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