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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爱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爱东)本人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爱东先生,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23年10月退休。曾任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学院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席,致公党石油大学支部主委。曾任山东省政协委员、黄岛区政协委员。曾任东营市河口区农村合作银行独立董事、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泰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在任职期间符合独立性规定,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及股

东大会。公司共召开了16次董事会会议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会议,并在会前认真审阅各项议案,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慎重的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10次。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政策的变更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进行审查,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2次。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等事项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能。

3、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1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2023年9月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度修订后至报告期末,尚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度,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和执行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考察,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编制、关键审计事项,结合自身在会计领域多年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财务核算及会计实务等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审核提交到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使表决权并对有关事项重点关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人通过多渠道保持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关注公司的财务管理、业务开拓、年度计划落实以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在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持与公司审计机构的充分沟通,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

3、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工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在重大决策方面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判断,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将按照实际使用金额与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了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报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公司对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授予及归属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804,000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补选非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捐赠事项

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本次捐赠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捐赠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客观忠实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024年,本人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王爱东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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