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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惠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8.42万元后(不含税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21.58万元。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1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7月19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募集资金余额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32,000.0031,221.58031,221.58

截至2021年7月19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6,673.65万元。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金额16,673.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实际可投入金额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金额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56,169.0032,000.0031,221.5831,221.5816,673.6516,673.65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673.65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本次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与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正常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有资金人民币16,673.65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1]第ZG11736号),认为惠城环保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惠城环保截至报告编制日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有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36号);

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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