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H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57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更正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一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1年7月5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可转债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18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2,000.00万元(32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2,000.00万元(32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26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21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7年7月6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级。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节 序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7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6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2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经深交所同意,公司3.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7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
本公司已于2021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Qingdao H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0783724899J |
设立日期 | 2006年2月27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功 |
注册地址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57号 |
办公地址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57号 |
邮政编码 | 266520 |
股票代码 | 300779 |
股票简称 | 惠城环保 |
股票上市地 | 深交所 |
董事会秘书 | 史惠芳 |
联系电话 | 0532-58657701 |
传真号码 | 0532-58657729 |
公司网址 | www.hcpect.com |
电子信箱 | stock@hcpect.com |
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惠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惠城有限设立于2006年2月27日,由张新功、周惠玲分别出资70.00万元、30.00万元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新功。2006年2月23日,山东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所对惠城有限(筹)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鲁光会青内验字[2006]第Q-131号),确认截至2006年2月23日,惠城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2006年2月27日,青岛市工商局黄岛分局向惠城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370211280715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年5月2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惠城有限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第
01850234号);2015年6月5日,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惠城有限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谊评报字[2015]第12007号)。
2015年8月24日,惠城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按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500.00万元,股份总额为7,500.00万股,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5年8月24日,惠城有限44名股东签署《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15年9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商资审字[2015]1615号)。2015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青府开字[2011]0034号)。2015年9月19日,惠城环保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年9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01850011号),确认截至2015年9月19日,惠城环保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惠城有限经评估净资产作价203,175,371.21元,其中7,500.00万元缴纳注册资本,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2015年9月24日,青岛市工商局向惠城环保核发了注册号为370211228071554的《营业执照》。
(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惠城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9]822号”《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93号”《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核准,以13.59元/股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00万元。
(三)公司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发上市后的股本未发生过变动。
三、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末,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0,000元,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851,812 | 30.85% |
1、首发前限售股 | 28,421,250 | 28.42% |
2、高管锁定股 | 2,430,562 | 2.4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9,148,188 | 69.15% |
1、人民币普通股 | 69,148,188 | 69.15%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三、总股本 | 100,000,000 | 100.00% |
截至2020年末,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1 | 张新功 | 境内自然人 | 17,060,250 | 17.06% |
2 | 道博嘉美 | 境外法人 | 12,174,450 | 12.17% |
3 | 惠城信德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0,828,500 | 10.83% |
4 |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472,500 | 3.47% |
5 | 徐贵山 | 境内自然人 | 2,430,562 | 2.43% |
6 | 青岛宜鸿久益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269,600 | 2.27% |
7 | 汪攸 | 境内自然人 | 1,471,750 | 1.47% |
8 | 刘胜贵 | 境内自然人 | 1,365,450 | 1.37% |
9 | 钟江波 | 境内自然人 | 1,331,600 | 1.33% |
10 | 李国赞 | 境内自然人 | 1,211,950 | 1.21% |
合计 | 53,616,612 | 53.61% |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的经营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为石油化工行业提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并将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循环再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炼油企业提供废催化剂处理处置服务,研发、生产、销售FCC催化剂(新剂)、复活催化剂、再生平衡剂等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
公司始终坚持以有效彻底的资源综合利用方式处理处置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废物,从而实现致力绿色环保、引领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实现对废催化剂的循环利用,变废为宝,物尽其用。相对于其他危废处置企业传统的填埋处置方式,公司依据废催化剂的污染程度、结构破坏程度等指标鉴别分类,经过物理分离、化学处理等过程,对废催化剂进行完全资源化处
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发行人对废催化剂的资源化处理处置方式具有循环化、资源化、清洁化的显著特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技术,依据客户多产柴油、多产清洁汽油、多产烯烃、处理重质原料等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并可为客户提供解决装置运行特殊情况所需的性价比较高的其他产品,同时生产的其他化工原料可回用至公司产品制造环节,也可应用于其他相关行业。
公司在行业内自创了“废催化剂处理处置+废催化剂资源化生产再利用+资源化催化剂销售”一条龙服务业务模式,彻底解决客户对于废催化剂处理的后顾之忧,形成了“废催化剂处置与催化剂销售”互相带动的良性循环,目前已成为国内极少数有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定制化催化剂产品和废催化剂处理处置的资源化循环模式全产业链企业。
公司以现有资源化综合利用核心技术为积淀,将危险废物有效彻底循环再利用的理念嵌入到公司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的各个环节。公司研发团队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革新,持续提高危险废物再利用程度,增加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的附加值,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引领行业习惯,以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再造利用,促进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深入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的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日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构建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机遇。公司建立了以山东为核心区域,辐射华北、东北、东南及华中地区的全国性销售网络。公司现有客户主要为中国化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油以及地方石油炼化企业,公司在稳步提升国内现有市场占有率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最终实现打造行业知名品牌企业的愿景目标。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公司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竞争力,在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上领先于竞争对手。
1、循环经济与全产业链体系优势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废催化剂处理处置服务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将炼油企业产生的废催化剂收费处理,通过废催化剂复活及再造技术生产出炼油企业所需的FCC催化剂(新剂)、复活催化剂、再生平衡剂等不同产品,供客户根据需要灵活、科学、高效的组织生产。同时通过废催化剂元素分解及利用技术,分解成资源化基础化工产品用于相关化工行业,如硅产品、铝产品、稀土产品、镍产品。其中,硫酸铝已回用到公司催化剂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在实现变废为宝的循环经济过程中,降低了发行人FCC催化剂原材料成本。公司不仅为炼油企业提供了安全、绿色的废催化剂处理处置服务,也可将资源化催化剂产品返回客户使用,帮助客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对废催化剂的完全资源化循环利用处置,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废催化剂对于环境的污染,更是创造了废催化剂领域的循环经济模式,具有极大的环保和经济价值,推广前景广阔。
2、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坚持科技创新、品质提升,成功探索出了一条以科技创新带动产品销售的发展道路,掌握的化学法超稳分子筛改性技术使公司的催化剂产品效能领先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使公司在技术上始终保持与国内外同步发展,位居国内先进水平。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力量雄厚,技术持续创新能力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成立了“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青岛市工业废物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市工业废物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以及与中国石油大学合作共建“油气加工新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公司一直重视环保事业,致力于石化行业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攻关,现有多项专利技术已实现产业化,获得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针对催化裂化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公司研发出了废催化剂复活及再造技术、废催化剂元素分解及利用技术等不同专利技术进行处理处置,建成了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废催化剂资源化处理处置的工业装置。目前,行业内其他危废处置企业通常采用技术门槛较低,较易规模化的填埋等方式处理处置废催化剂,并未完全消除对环境、土地的压力。发行人通过对废催化剂的处理处置以及对其中有效成分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废渣、废水的达标排放,实现对废催化剂的完全资源化处置。
3、定制化产品和优质技术服务优势
公司现根据客户原料的基本性质和目的产品的需求情况,制定“一厂一剂”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客户在使用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的变化来随时调整装置运行工况,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成立了技术服务中心,能够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废催化剂处理处置方案、催化剂理化指标分析、原料油理化指标分析、原料油综合评价、固定床测试、提升管评价,烟气粉尘浓度测试、工艺核算、工艺指导等全方面的售后技术服务。
针对客户,公司每周对装置内催化剂进行采样、分析,同时监控装置原料油及操作变化情况,形成完整的装置监测数据库,从而为客户提供至诚的服务和质量稳定的产品。全方位的综合技术服务在为客户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稳固了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4、客户优势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积淀,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建立了长期互信合作的稳定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化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央企以及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地方炼油企业保持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在进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以及中海油旗下的炼油企业时都经过了严格的产品试用过程,对比其使用其他催化剂厂商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例如装置剂耗、液化气+汽油收率、总液收、液化气丙烯含量、汽油辛烷值、柴油硫含量等重要指标均达到客户要求,多家客户的产品应用报告显示公司产品性能稳定,对装置运行无不良影响。经过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油旗下炼油企业试用,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性能稳定,与国内其他厂家生产的催化剂基本无差异。
公司既能生产FCC催化剂(新剂),又能提供废催化剂处理处置服务,是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旗下炼油企业采购公司服务和产品的主要原因。同时公司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催化剂理化指标分析、原料油理化指标分析、原料油综合评价、固定床测试、提升管评价,烟气粉尘浓度测试、工艺核算、工艺指导等全方面的技术服务。
发行人持续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化工、中海油以及地方石油炼化企
业提供服务和产品。石油化工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炼油装置投资巨大,投产后需要持续生产经营,因此对于催化剂产生持续性需求。而催化裂化装置的特殊性决定了炼油企业对催化剂产品要求苛刻,一般不会轻易更换催化剂产品供应商。
5、重点突出、点面辐射的网络布局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贯采取积极的市场拓展策略,大力推动各项业务的区域拓展和市场布局,重点在山东地区,公司着眼于长江沿线流域等地区广阔的市场空间,业务区域布局已逐步延伸至河北、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江西、甘肃、海南等地。公司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山东省为核心区域、辐射全国、放眼世界的销售态势。
6、管理优势
由于公司的下游行业均为投资规模大、运作规范的炼油企业,公司自成立之初,就陆续与该等大型知名企业开始进行合作,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公司一直从产品品质、制度建设、日常经营管理、节能环保、上游供货商的选择以及安全生产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身。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外,公司还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公司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与下游知名企业合作的过程是一个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同时更是一个根据客户需求不断提高、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和产品品质的过程,目前公司已成为一个具有先进管理水平的环保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赢得了下游客户的认可和信任,合作关系日趋稳定,公司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优势日益凸显。
公司十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多年来培育出了一支忠诚、敬业、团结、创新的员工队伍,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具有较强的企业凝聚力。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在公司任职时间平均约为8年,其中70%以上为公司成立时的创业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及管理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造就了高效、稳定、技术创新能力强、对行业理解深刻的技术管理团队以及高素质、年轻化的员工队伍,保持了公司的经营稳定,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0年末,张新功直接持有发行人17.0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其控股的惠城信德持有发行人10.83%的股份,张新功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27.89%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2,000.00万元人民币(320.00万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惠城转债1,063,331张,即106,333,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3.23%。
(三)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100元/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总额为32,000.00万元人民币。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2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七)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063,331张,即106,333,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3.2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112,324张,即211,232,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6.0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24,345张,包销金额为2,434,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76%。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张) | 持有转债比例(%) |
1 | 张新功 | 190,000 | 5.94 |
2 | 徐贵山 | 77,778 | 2.43 |
3 | 刘胜贵 | 43,902 | 1.37 |
4 | 杜峰 | 35,666 | 1.11 |
5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32,108 | 1.00 |
6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30,213 | 0.94 |
7 | 吕绪尧 | 29,700 | 0.93 |
8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4,345 | 0.76 |
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22,167 | 0.69 |
10 | 王秋桂 | 16,771 | 0.52 |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588.80 |
律师费 | 70.75 |
审计及验资费 | 47.17 |
资信评级费 | 23.58 |
信息披露费 | 42.45 |
登记费及材料制作费 | 5.66 |
合计 | 778.41 |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20亿元,其中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063,331张,即106,333,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3.2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112,324张,即211,232,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6.0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24,345张,包销金额为2,434,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76%。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16号)。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巍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项目协办人:樊佳妮经办人员:张铮、杨建华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联系电话:010-59026600传真:010-59026970
(二)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南塔23-31层经办律师:唐周俊、慕景丽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经办会计师:赵斌、龙勇、金华、许培梅、顾欣联系电话:010-56730088传真:010-56730000
(四)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负责人:万华伟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经办人员:任贵永、毛文娟联系电话:010-85679696传真:010-85679228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
本次发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320.00万张。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2,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1,221.58万元。
(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 | 56,169.00 | 32,000.00 |
合计 | 56,169.00 | 32,000.00 |
注:上表“项目总投资”金额含增值税。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2,000.00万元,发行数量32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8%,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3.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7月13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1月13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7月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7.1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惠城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2,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7月6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063,331张,即106,333,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3.2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112,324张,即211,232,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6.0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24,345张,包销金额为2,434,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76%。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 | 56,169.00 | 32,000.00 |
合计 | 56,169.00 | 32,000.00 |
注:上表“项目总投资”金额含增值税。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3、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6月)》规定的其他可行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生效条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6月)》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20年8月27日,联合评级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2819号),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一)最近三年,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及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公司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81% | 29.59% | 49.86%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93 | 12.64 | 11.43 |
贷款偿还率 | 100% | 100% | 100% |
利息偿付率 | 100% | 100% | 100%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3、贷款偿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4、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高水平,贷款及利息偿还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情况。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A+级,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评级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反映偿债能力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比率(倍) | 1.42 | 2.33 | 0.85 |
速动比率(倍) | 1.16 | 2.09 | 0.7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81 | 29.59 | 49.86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93 | 12.64 | 11.43 |
注: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最近三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86%、29.59%和30.81%,2019年公司完成首发上市,资产负债率减低,目前处于较低水平。最近三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呈波动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末较高。公司的资本结构较为稳健,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处于正常水平,具有较强的利息偿还能力。总体来看,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正常,偿债能力较强。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审计意见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007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002号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9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报告期内简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合计 | 96,248.51 | 92,168.92 | 65,386.92 |
负债合计 | 29,652.47 | 27,274.92 | 32,599.38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6,596.04 | 64,894.00 | 32,787.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6,596.04 | 64,894.00 | 32,787.54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32,385.97 | 34,379.47 | 34,387.24 |
营业利润 | 3,564.93 | 4,226.47 | 7,067.99 |
利润总额 | 3,205.26 | 5,123.99 | 7,140.94 |
净利润 | 2,701.52 | 4,285.93 | 6,374.6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701.52 | 4,285.93 | 6,374.64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911.39 | 5,740.83 | 5,065.6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011.52 | -4,740.57 | -2,584.3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46.01 | 23,213.85 | -1,685.3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2,393.37 | 24,207.38 | 826.77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795.17 | 26,188.54 | 1,981.17 |
(四)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 2,701.52 | 4,285.93 | 6,374.64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利润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1% | 8.30% | 21.14%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732.75 | 572.51 | 464.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968.77 | 3,713.42 | 5,910.3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0% | 7.19% | 19.60%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7 | 0.48 | 0.8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0 | 0.41 | 0.79 |
(五)其他财务指标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比率(倍) | 1.42 | 2.33 | 0.85 |
速动比率(倍) | 1.16 | 2.09 | 0.7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81% | 29.59% | 49.8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6.98% | 28.56% | 47.54%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73 | 3.09 | 3.28 |
存货周转率(次) | 4.29 | 5.86 | 6.32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 0.39 | 0.57 | 0.6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24 | 2.42 | 0.11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62% | 5.71% | 3.57% |
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六)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5.34 | 5.05 | 0.83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070.66 | 384.21 | 506.76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179.54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179.31 | 71.54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59.68 | 23.77 | 15.53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6.26 | 12.97 | - |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额 | 138.47 | 104.57 | 58.85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732.75 | 572.51 | 464.27 |
(七)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4月28日,惠城环保公布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6,784.5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6.1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2.61%。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31,221.58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870.25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其他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巍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项目协办人:樊佳妮经办人员:张铮、杨建华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联系电话:010-59026600传真:010-5902697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认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惠城环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同意推荐惠城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