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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17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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