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已事前获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如下议案,经认真审阅后,我们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执业资质等,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吴振平
董 方
程名望
孙 浩
魏喆妍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