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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审核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审核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所赋予的职责。现将审核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浩先生、姜军先生和董事杜渐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刘浩先生担任该审核委员会的主席。

2020年8月,姜军先生因任期期满辞去审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委任章剑平先生为审核委员会成员。至此,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浩先生、章剑平先生和董事杜渐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刘浩先生担任该审核委员会的主席。

审核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核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主席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等资格。

二、审核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度,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审核委员会均以通讯方式召开,共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项议题。

(一)2020年3月2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1.审阅本公司2019年度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本公司2019年度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3.审议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审议本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6.审阅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7.审议本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8.审议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9.审议本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10.讨论审核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1.审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完成2019年度审计情况的报告;

12.讨论2020年度外聘审计机构的有关委任事宜;

13.讨论2020年度审计费用预案。

(二)2020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审阅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会计报表。 (三)2020年8月27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1.审阅本公司2020年度中期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本公司2020年度中期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3.讨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审计沟通事项。

(四)2020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1.审阅本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关于委托集团公司开展皖通公司原总经理许振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3.审阅关于调整皖通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报告。

三、审核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我们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对其执行

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我们一致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工作中一直遵循着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项目组成成员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勤勉尽责,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鉴于此,我们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审议了2020年度审计费用方案。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该计划制定合理,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要求公司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我们在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过程中,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事项。

(五)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还对一些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向公司经营层提供了专业意见,有效地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规,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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