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交控金石基金二期优化合伙协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实施交控金石基金二期投资而产生,协议优化条款未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