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高速联网收费服务协议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合同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拟签订的两份服务协议预计金额总计不超过原服务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项小龙、杨晓光、陶文胜和陈季平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