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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盛更红、姚林龙、周学东董事提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宝武炭材股份制改制及减资的议案》
批准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公司更名为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为准);现有股东同比例进行减资,注册资本由23.52亿元减少至6亿元,股本设置为6亿股,未折入股本的剩余净资产除专项储备外全部计入改制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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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