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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7,900股,共涉及激励对象5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7年12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3.2017年12月19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授予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2日,按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3.99元/股的价格授予1,067名激励对象。
5.2018年1月16日,公司完成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1,0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共授予限制性股票16,682.82万股。
6.2018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并注销吴小弟等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347,750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的议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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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8日,按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3.9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956.6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8.2019年1月17日,公司完成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76名激励对象956.6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9.2019年4月23-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王静等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90,025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满足解锁条件的1,06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54,895,7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11.2020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钱峰等4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140,925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20年1月21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并注销储双杰等47人所持有的1,840,475股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2021年1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满足解锁条件的1,1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6,370,812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14.2021年1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张立福等2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773,200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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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洪华等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7,900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三款:
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的规定,洪华、汪磊川、高远、秦晓黑、陈烨东等5人因已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7,9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回购明细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回购股数(股) | 序号 | 姓名 | 回购股数(股) |
1 | 洪华 | 34,000 | 4 | 秦晓黑 | 42,300 |
2 | 汪磊川 | 42,300 | 5 | 陈烨东 | 42,300 |
3 | 高远 | 17,000 | 总计 | 17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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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授予价格
3.99元/股回购注销洪华等5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7,900股。
八、律师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