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同意《关于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洪华等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177,900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克华 | 陆雄文 | |||
谢 荣 | 白彦春 | |||
田 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