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中审议的《公司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建设临港新片区科创基地的议案》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建设临港新片区科创基地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展临港新片区科创基地开发、建设、运营等业务。
2.该议案系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