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浙江新能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同股同价,在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何大安、韩洪灵、程金华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