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公司新增一起诉讼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案件编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阶段 |
(2021)辽0803民初1535号
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纠纷
/ 尚未开庭
注:涉及金额不含利息及违约金。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合伙企业纠纷,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年5月6日作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是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玉梅侵犯公司出资人权益纠纷案,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之后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起诉状》,增加被告人郭馨心、于超。由于被告人郭馨心、于超提出管辖权异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豫1104民初3027号】,根据《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处理。近日公司收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151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早于2021年3月23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或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发布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