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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就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1、现任委员情况

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由独立董事刘林青先生、王学恭先生及董事周汉生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刘林青先生系会计专业人士。

(1)刘林青,男,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企业管理和产业经济博士生导师,MBA和MPAcc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兼任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迈博药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王学恭,男,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制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三一创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三一众智(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劲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2016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周汉生,男,民建会员,应用化学博士。现任当代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当代乾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汉明诚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当代文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上品书意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等,2017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委员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谢获宝先生辞去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谢获宝,男,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兼任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或发表审核意见共计七次。全体成员均亲自出席会议。主要就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决议或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二) 2020年4月2日,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 2020年4月17日,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对《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预案》及《关于2020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预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四)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审阅意见;拟建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五) 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六)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七)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大信事务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及提交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为公司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事务所

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较好的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报告期内,我们与大信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向大信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与公司所披露的情况相符。我们认为大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执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未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的财务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以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出具的《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提交我们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有效的。据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信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采取多种渠道进行积极的协调工作,以期高效的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对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和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性,关联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四、总体评价

2020年,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内部规范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了监督、审查作用。审计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了监督与评估;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对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工作进行了评估;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责,持续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持续优化和经营效率的有效提高,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审计委员会成员: 刘林青、王学恭、周汉生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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