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三峡水利: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本规划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以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征求公司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来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也可选择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3.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分配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2024-2026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9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的意见每三年

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

2.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充分考虑中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还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