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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投:ST长投:国泰君安关于长江投资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 贺青保荐代表人: 肖翔云、韩文奇联系电话: 021-38676798被保荐公司名称: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法定代表人: 鲁国锋联系电话: 021-666018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57,870,37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1,049.5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作为长江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检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通过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2020年度,相关主体未出现该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2020年度,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公司2020年度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媒体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0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2020年公司业绩出现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联席保荐机构在2021年4月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7-8日和21日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利润下滑且业绩亏损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10 现场检查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在2021年4月7-8日和21日对长江投资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在前期保荐工作基础上,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对账单、有关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原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并就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报告和记录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020年度,上市公司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进展情况等承诺事项,并

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在2020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市公司在2020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事项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长江投资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长江投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长江投资2020年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肖翔云 韩文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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