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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七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4月9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79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发行人”、“申请人”、“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所用字体对应含义如下:

字体含义
黑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

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48

问题3 ...... 60

问题4 ...... 67

问题5 ...... 80

问题6 ...... 88

问题7 ...... 98

问题1申请人本次拟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浙金信托和合营公司中韩人寿分别增资16.99亿元和3.5亿元。请申请人:(1)结合相关业务规模及增长情况、资本金需求及主要用途等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2)结合中韩人寿收购后的经营财务情况、对申请人业务发展及财务的重要性等说明本次向中韩人寿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完成后申请人是否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若能,请进一步说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申请人的预计财务影响;预计明确对中韩人寿增资价格的时间。(3)结合评估方法、假设和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说明本次增资价格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增资完成后申请人是否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以及预计明确对中韩人寿增资价格的时间,请申请人律师一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结合相关业务规模及增长情况、资本金需求及主要用途等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一)浙金信托

1、业务规模及增长情况

(1)信托业务

按照管理类型划分,浙金信托的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主动管理型信托和事务管理型信托。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采用积极的方式管控项目;事务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浙金信托的实收信托业务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管理类型主动管理型4,288,240.134,431,802.443,063,958.543,617,542.94
事务管理型2,961,199.593,249,116.565,695,260.587,154,230.67
合计7,249,439.737,680,919.008,759,219.1210,771,773.61

续优化,主动管理型业务整体呈上升趋势,事务管理型业务规模持续下降。截至报告期各期末,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规模分别为361.75亿元、306.40亿元、443.18亿元和428.82亿元,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规模分别为715.42亿元、569.53亿元、

324.91亿元和296.12亿元。

近两年,浙金信托严格落实压降不符合资管新规的业务、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融资类信托规模、房地产信托规模等监管政策。同时,浙金信托积极谋求转型发展,实施“服务+产品”双向驱动的业务战略,致力于构建以家族信托为核心的财富管理服务平台,打造特殊资产投资、证券配置投资、基础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特色化、系列化产品体系。根据浙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浙金信托完成增资后,随着资本实力增强,市场和品牌影响力相应提升,大力拓展主动管理型信托(含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信托业务规模预计逐步回升。根据浙金信托业务预测,2021年至2025年的预计信托业务规模分别为820亿元、970亿元、1,060亿元、1,210亿元和1,440亿元。

(2)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的业务。信托公司资本金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浙金信托固有业务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两类。浙金信托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为办公大楼建设投资;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逆回购、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认购浙金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浙金信托固有资产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资产运用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产0.754.750.441.620.271.060.531.78
贷款及应收款------16.1354.04
交易性金融资产6.5841.7011.0040.8414.5958.3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2.468.23
其他8.4553.5515.4957.5410.1640.6110.7335.95
合计15.78100.0026.93100.0025.01100.0029.85100.00

亿元、40亿元、43亿元、44亿元和49亿元,浙金信托完成增资后,用于日常流动性管理的资金(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逆回购)、支持信托业务创新转型以及视情况运用固有资金开展贷款、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类投资等固有业务规模预计有所提升。

2、资本金需求

根据浙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五年资本缺口测算,浙金信托资本金需求预计如下:

(1)进一步增强浙金信托资本实力,缩小与行业平均值的差距

单位:万元

2019年行业净资本平均值721,156.55
2019年末公司净资本余额162,579.60
公司与行业平均值的差额-558,576.95
项目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
风险资本总额预测178,500.00189,800.00193,700.00197,700.00216,200.00
按监管标准100%计算净资本需求178,500.00189,800.00193,700.00197,700.00216,200.00
公司需补充资本11,786.9023,086.9026,986.9030,986.9049,486.90
项目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
按2019年行业平均值182%计算净资本需求324,870.00345,436.00352,534.00359,814.00393,484.00
公司需补充资本158,156.90178,722.90185,820.90193,100.90226,770.90

产投资及其他用途的资金。

(4)除上述方式外的其他固有资金,浙金信托将积极探索和尝试通过固有资金贷款、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类投资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固有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对浙金信托增资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募集资金规模具备合理性。

(二)中韩人寿

1、相关业务规模及增长情况

2018年至2020年,中韩人寿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 2020年度2019年末/ 2019年度2018年末/ 2018年度
资产总额340,307.64258,810.56173,596.76
净资产69,547.8570,560.9534,279.39
营业收入125,572.3682,952.9161,552.65
原保费收入100,391.3174,879.5256,471.40
偿付能力充足率197%263%171%

以上。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人身险公司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5%。根据中韩人寿前述业务规模预测以及未来五年资本缺口测算,中韩人寿资本金需求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偿付能力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
认可资产391,365495,991637,134811,5171,009,625
认可负债312,066418,414554,276715,407890,236
实际资本79,29977,57782,85896,110119,389
最低资本64,51584,520108,801138,404184,626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3%92%76%69%65%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23%92%76%69%65%
按监管重点核查标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计算的资本需求-1,88123,84747,70369,975102,162
按2020年三季度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6.5%计算的资本需求73,279122,313174,456231,215317,251
偿付能力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
认可资产577,399693,623845,2011,028,7891,235,271
认可负债312,066419,195555,014714,795890,227
偿付能力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
实际资本265,333274,428290,187313,994345,044
最低资本66,83984,905106,295131,932178,545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97%323%273%238%193%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97%323%273%238%193%

具备合理性。2021年7月2日,发行人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不再将对中韩人寿增资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结合中韩人寿收购后的经营财务情况、对申请人业务发展及财务的重要性等说明本次向中韩人寿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完成后申请人是否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若能,请进一步说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申请人的预计财务影响;预计明确对中韩人寿增资价格的时间

(一)结合中韩人寿收购后的经营财务情况、对申请人业务发展及财务的重要性等说明本次向中韩人寿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至2020年,中韩人寿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 2020年度2019年末/ 2019年度2018年末/ 2018年度
资产总额340,307.64258,810.56173,596.76
净资产69,547.8570,560.9534,279.39
营业收入125,572.3682,952.9161,552.65
原保费收入100,391.3174,879.5256,471.40

现客户共享、服务共享,有利于迅速扩大客户群体,降低客户开拓成本,提高客户粘度和服务满意度。综上所述,中韩人寿的快速发展将有利于增加浙江东方的资产规模,盈利向好后亦将增厚浙江东方的业绩,同时与浙江东方金融板块其他业务发挥深度的协同效应,本次向中韩人寿增资具备合理性。

(二)增资完成后申请人是否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若能,请进一步说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申请人的预计财务影响

1、增资完成后申请人是否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

(1)中韩人寿目前的股权结构与历次股权变动情况,以及目前的董事会构成与表决机制

①中韩人寿的设立情况

2012年12月20日,中韩人寿由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大韩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共同出资建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中韩双方股东各占50%的持股比例。中韩人寿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省国贸集团25,000.0050.00%
大韩生命保险株式会社125,000.0050.00%
合计50,000.00100.00%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浙江东方25,000.0050.00%
韩华生命25,000.0050.00%
合计50,000.00100.00%

B)2017年增资2017年8月10日,原中国保监会核发《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921号),同意中韩人寿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变更为10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韩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浙江东方50,000.0050.00%
韩华生命50,000.0050.00%
合计100,000.00100.00%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浙江东方75,000.0050.00%
韩华生命75,000.0050.00%
合计150,000.00100.00%

根据中韩人寿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披露的增资公告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韩人寿将有4-6名机构股东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其中,发行人计划持有中韩人寿33.33%的股权并成为中韩人寿的第一大股东,韩华生命将持有24.99%,新引入的2-4名战略投资者合计股权比例将不超过41.68%。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经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沟通,若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韩人寿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达成如下条件,则发行人可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并将中韩人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①中韩人寿增资后发行人持有中韩人寿33.33%股权,为中韩人寿单一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应尽量分散,且股东之间不存在也不得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②中韩人寿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享有中韩人寿过半数的非独立董事席位;中韩人寿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事项由过半数董事通过生效,发行人能够通过董事会影响中韩人寿的生成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决策。

上述条件的实现尚待中韩人寿完成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发行人及相关增资方与中韩人寿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结果签署增资协议后商定确认,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中韩人寿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形成背景

①本次增资前,浙江东方持有中韩人寿50%股权

省国贸集团与韩华生命于2012年12月在杭州成立合资寿险公司中韩人寿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因此,中韩人寿设立时,省国贸集团与韩华生命各持有中韩人寿50%股权。2017年浙江东方向省国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韩人寿50%股权,中韩人寿经历两次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后,浙江东方和韩华生命

各持有其50%股权。同时,因外方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故中韩人寿设立时不适用当时有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②本次增资后,浙江东方拟持有中韩人寿33.33%股权

中韩人寿设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修订和废止情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据此,中韩人寿应参照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韩人寿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披露的增资公告,中韩人寿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150,120万元,除浙江东方认购外,还将引入2-4名战略投资人,韩华生命不参与本次增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上述规定,浙江东方计划持有中韩人寿增资后的33.33%的股权并成为中韩人寿的第一大股东,已达到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

(4)若中韩人寿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无法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参股公司中韩人寿实施募投项目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

①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原则上要求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发行人将尽力促使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韩人寿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达成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并将中韩人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但由于本次增资尚未完成,发行人是否可在中韩人寿增资后实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浙江东方计划持有中韩人寿增资后的33.33%的股权并成为中韩人寿的第一大股东,已达到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若中韩人寿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无法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之一通过参股公司中韩人寿实施,亦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发行人无法实现对中韩人寿控制的情形下,发行人通过参股公司中韩人寿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A)发行人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中韩人寿开展人身险业务发行人作为一家国有上市金控集团,通过旗下多家公司分别经营各项金融业务和商贸业务。其中金融业务包括信托、期货、人身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和融资租赁,商贸业务包括进出口贸易业务以及内贸业务。人身险业务是发行人主营业务之一。

2017年,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省国贸集团将其所持的中韩人寿股份转让给发行人。2017年4月24日,原中国保监会核发《关于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同意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中韩人寿50%股权,并一直通过中韩人寿开展人身险业务。截至2020年末,中韩人寿在浙江、江苏和安徽拥有33家分支机构,主营业务覆盖人寿、养老、投资、教育、医疗、健康、意外等各个领域,未在境外展业。B)发行人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中韩人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中韩人寿每年根据经营需求编制预算,提交中韩人寿董事会审批,并按经审批的预算控制资金开支。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韩人寿在保险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寿险业经营的安全性及健全性的基础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资本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产进行资产运用;未经董事会决议,中韩人寿不得投资于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及其员工从事的任何业务;中韩人寿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并向股东报告;股东在需要时有权对中韩人寿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提供副本;股东有权对中韩人寿实施内部审计。

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可提名财务负责人;同时,根据中韩人寿相关内部决策文件,中韩人寿目前的财务负责人系发行人委派且分管中韩人寿的资金管理工作。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计划持有中韩人寿33.33%的股权并成为中韩人寿的第一大股东,发行人可以继续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查阅中韩人寿的财务记录、会计账簿,从而对中韩人寿的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发行人作为中韩人寿的股东,能够通过继续委派董事等措施参与董事会决策进而监督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

C)发行人能够参与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

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是中韩人寿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发行人有权委派3名非独立董事并推荐1名外部独立董事,同时,发行人有权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中韩人寿的董事会下设3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每个专委会由4名董事组成,各设主任1人。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任由发行人委派的董事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任由发行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审议及批准中韩人寿长期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管理总体目标、战略及政策包括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议及批准中韩人寿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偿付能力报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审计及批准中韩人寿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聘任及解聘中韩人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股东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该等人员的职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事项、奖惩事项;聘任

或解聘中韩人寿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批准该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上述列示人员外其他的中国银保监会明确规定中韩人寿董事会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议中韩人寿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聘任及变更为中韩人寿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精算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及精算事务所的报酬事项;审议及批准与中韩人寿的主要诉讼相关的决策;审议及批准重大关联交易;选聘实施中韩人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根据中韩人寿董事会的上述权限和发行人在董事会所享有的表决权,发行人能够对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产生影响,能够参与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同时,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对中韩人寿的经营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相关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发行人作为中韩人寿50%股东能够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产生影响,能够参与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根据中韩人寿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披露的增资公告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韩人寿将有4-6名机构股东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其中,发行人计划持有中韩人寿33.33%的股权并成为中韩人寿的单一第一大股东。据此,发行人能够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继续委派董事等措施,继续参与中韩人寿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

D)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根据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将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缴纳各种税金、提取各种法定基金、弥补累计亏损以后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主编的《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通常寿险公司利润曲线呈凹形,也即开业前期亏损且亏损规模随着寿险公司发展初期的业务和机构扩张速度的加快而扩大,在7-8年左右进入盈利期。

中韩人寿成立于2012年11月,随着新业务开展和渠道搭建逐渐成型,中韩

人寿的亏损逐年收窄,并在2020年实现盈利816万元,开始进入行业通常认为的盈利周期。但中韩人寿目前仍存在未弥补亏损,暂不具备分红条件,而未进行股东分红。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边际成本的降低和投资能力的提升,未来中韩人寿进入盈利期后,将具备根据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的能力。综上,在发行人无法对中韩人寿实现控制的情况下,发行人通过中韩人寿实施募投项目能够满足《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条件。

②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A)韩华生命已明确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韩华生命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决定不参加本次增资工作”。故发行人将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结果就向中韩人寿增资事项履行相应内部及外部审批程序;韩华生命持有的中韩人寿股权比例预计将稀释至24.99%,并将在本次增资完成后按其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

B)增资价格确定原则合理

中韩人寿本次增资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基础,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要求,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结果及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所有投资方最终的增资价格为中韩人寿结合竞争性谈判情况选定的最终投资方报价中的最低价。

该增资价格确定原则合理、具有公允性,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若中韩人寿在浙江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示期届满后未能引入战略投资者,浙江东方将调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1年4月12日,中韩人寿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次增资交易,并对外披露此次增资相关项目信息以公开征集投资方。中韩人寿计划本次公开征

集投资方的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共40个工作日,即2021年6月7日为信息披露截止日期。投资方参与摘牌的,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向浙江产权交易所按照拟投资金额的20%缴纳保证金;挂牌期满后,中韩人寿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并正式签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签署后,最终投资方需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全部增资款,最终增资结果将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相关方预计将于2021年6月底完成《增资协议》的签署工作,届时中韩人寿未来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将能够基本确定。若中韩人寿未能在6月底之前完成《增资协议》的签署工作,浙江东方将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续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中韩人寿的增资。

2、若能,请进一步说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申请人的预计财务影响假设中韩人寿增资后符合上述将其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则对发行人预计财务影响的分析如下:

(1)中韩人寿财务数据预测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主编的《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通常寿险公司利润曲线呈凹形,也即开业前期亏损且亏损规模随着寿险公司发展初期的业务和机构扩张速度的加快而扩大,在7-8年左右进入盈利期。中韩人寿为新兴寿险公司,处在企业初创期,成长性较好。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中韩人寿资产总额分别为173,596.76万元、258,810.56万元和340,307.64万元,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0.01%;净资产分别为34,279.39万元、70,560.95万元和69,547.85万元,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44%。2018年至2020年,中韩人寿营业收入分别为61,552.65万元、82,952.91万元和125,572.36万元,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83%,中韩人寿基于历史经验以及行业规律对未来五年财务数据进行预测。根据中韩人寿业务发展规划,其未来五年财务数据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2021年末/ 2021年度2022年末/ 2022年度2023年末/ 2023年度2024年末/ 2024年度2025年末/ 2025年度
资产合计583,584699,301850,1681,032,6041,237,601
负债合计333,830446,863592,888768,060964,654
财务数据2021年末/ 2021年度2022年末/ 2022年度2023年末/ 2023年度2024年末/ 2024年度2025年末/ 2025年度
资产合计583,584699,301850,1681,032,6041,237,601
负债合计333,830446,863592,888768,060964,654
保费收入110,808164,709221,060295,294381,952
投资收益26,71136,14041,08648,80257,453
保险赔付17,76522,85731,72555,61779,324
佣金19,52027,24836,79250,19865,434
业务及管理费27,83735,88241,70449,82159,947
净利润2062,6844,8417,2658,402
项目2021年/ 2021年度2022年/ 2022年度2023年/ 2023年度2024年/ 2024年度2025年/ 2025年度
营业收入110,807.86164,709.08221,059.89295,293.93381,951.58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1,730.98894.761,613.762,421.732,800.80
净利润41,868.292,684.294,841.297,265.198,402.40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1,776.1142,670.8844,284.6446,706.3749,507.17
净资产213,899.47216,583.76221,425.05228,690.24237,092.64
影响负债金额333,829.88446,863.17592,888.48768,059.53964,653.70
影响资产金额547,729.35663,446.93814,313.52996,749.771,201,746.34
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元)0.18730.00400.00720.01090.0126
影响每股净资产(元)0.18750.19150.19880.20960.2222

生额为准。注2:中韩人寿纳入浙江东方合并财务报表属于分步取得控制权下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规定:“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次交易以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邦评报[2021]3号《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内含价值调整法)181,702.00万元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的差额41,707.46万元(181,702.00万元*50%-49,143.54万元)计入增资完成当年损益,同时转出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45.13万元。上述事项合计增加增资完成当年投资收益41,662.33万元。

注3:考虑到评估数据与预测期数据的可比性以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谨慎性,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增值暂按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邦评报[2021]3号《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确认。

(三)预计明确对中韩人寿增资价格的时间

2020年10月13日,中韩人寿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中韩人寿启动增资工作,增加150,000万元注册资本左右并引入战略投资者。韩华生命不参与本次增资,并出具了不参与认购股份的书面确认。

2021年1月18日,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邦评报[2021]3号《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韩人寿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81,702.00万元。

2021年4月12日,中韩人寿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相关要求,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次增资交易,并对外披露此次增资相关项目信息以公开征集投资方。根据32号令相关规定及中韩人寿对外披露的增资项目信息,中韩人寿的增资价格将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公开信息披露并以不低于1.21135元/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征集投资方,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符合增资金额、比例等要求的,则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价格(所有投资方最终的增资价格为中韩人寿结合竞争性谈判情况选定的最终投资方报价中的最低价)。

综上所述,中韩人寿增资价格将于信息披露公示期届满(不早于2021年6

月7日)且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最终确定。

2021年7月2日,发行人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不再将对中韩人寿增资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结合评估方法、假设和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说明本次增资价格的合理性

(一)浙金信托

1、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

2、评估方法的选取

由于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同时通过资产核实程序发现浙金信托各项资产负债权属基本清晰,且相关资料较为齐全,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能够通过采用各种方法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故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通过对浙金信托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的分析,公司目前运行正常,历史经营情况已经逐步趋于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进行合理预测,能较充分的获取评估所需资料,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0]319号),本次评估确定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浙金信托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3、评估结果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0]319号),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资产账面价值264,345.17万元,评估价值276,102.87万元,评估增值11,757.70万元,增值率为4.45%;负债账面价值39,660.18万元,评估价值39,660.1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224,685.00万元,评估价值236,442.69万元,评估增值

11,757.70万元,增值率为5.23%。

(2)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45,033.00万元,与账面所有者权益224,685.00万元相比,本次评估增值20,348.00万元,增值率为9.06%。

(3)评估结果综合分析

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的浙金信托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45,033.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浙金信托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6,442.69万元,两者相差8,590.31万元,差异率3.63%。

以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人力资本、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且资产基础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取得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由此导致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下的评估结果产生差异。评估机构认为,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以收益法得出的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

综合考虑,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作为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即浙金信托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45,033.00万元,与账面所有者权益224,685.00万元相比,本次评估增值20,348.00万元,增值率为9.06%。基于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决议文件,本次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1.44元/股。

4、主要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5、收益法评估情况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0]319号),浙金信托收益法评估情况如下:

(1)收益法评估方法

①收益期预测期的确定

本次评估假设公司的存续期间为永续期。采用分段法对公司的收益进行预测,即将公司未来收益分为明确的预测期间的收益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收益。明确的预测期在综合考虑了企业所在行业的周期性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周期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②未来收益的确定

结合评估对象情况,本次评估中的预期收益采用权益自由现金流量。

权益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是扣除还本付息以及用于维持现有生产和建立将来增长所需的新资产的支出和营运资金变动后剩余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权益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净增加额+付息债务的净增加额-补充净资本及基金缴付

评估机构根据公司的经营历史、未来发展规划、市场状况、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概况等,预测公司未来经营期内的各项经营收入和费用,确定各期企业权益自由现金流量。

A)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益,考虑了业务转型的因素,根据不同业务的预期增长情况、资产管理规模变动、自有资金规模变动等因素进行计算。

B)营业费用

营业成本费用包括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根据预测期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发生情况计算;业务及管理费根据营业收入的变化和企业发展规模进行配套计算;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公司历年的损失情况,结合金融机构不良率的考虑,本次预测未来按公司集合类信托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计提信托计划投资风险损失。

C)资本性支出

主要包括维持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假设按不同类别固定资产在经济寿命年限内均匀发生,综合考虑各项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实际使用状况测算,对未来周期性更新支出,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

D)营运资金净增加额

营运资本的变化预测思路如下为分别对未来经营性营运资产、营运负债进行预测,得出营运资本,然后将营运资本与上一年度的营运资本进行比较。如果大于则表现为现金流出,反之为现金流入。

E)付息债务的净增加额

预测本次增资完成后现金流充足,公司预测期内暂无新增借款计划。

F)补充净资本及基金缴付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预测期内公司需要按照每年应当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预测期末累计总额无法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故预测期内每年均预测该数据。

③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

折现率采用权益资本成本,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efcfmfcKRBetaMRPRRBetaRRR?????????

式中:

eK

—权益资本成本

fR

—无风险报酬率

mR

—市场回报率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MRP

—市场的风险溢价

cR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A)无风险报酬率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故以国债市场上长期(超过5年)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B)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通过“同花顺ifind情报终端”查询,获取沪、深两地与被评估单位同行业且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后,通过公式

?? 11ul

D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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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中,

T

为所得税税率,

l?

为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

u?

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的Beta系数,

DE

为资本结构)对各项beta调整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后的Beta系数。通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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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lu

tDE??????????

,计算自身资本结构下带财务杠杆系数的Beta系数。C)市场的风险溢价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几何平均年收益加权平均后作为Rm,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各年无风险利率,计算得到市场风险溢价。D)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特定企业风险溢价表示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被评估单位特定的因素而要求的风险回报。它反映了被评估单位所处的竞争环境分析,包括外部行业因素和内部企业因素,以揭示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地位,以及具有的优势和劣势。

④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负债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企业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包括不产生收益

的资产和评估预测收益无关的资产负债,第一类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营收益,第二类资产虽然产生利润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在收益预测中未加以考虑。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根据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评估值确认。

⑤计算确定评估值

根据上述分析预测确定的数据,套用计算模型公式计算确定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2)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

截至评估基准日,浙金信托的股东权益自由现金流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20年10-12月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永续期
一、营业收入137,314,900559,801,000594,034,800632,466,300651,905,700711,353,000716,957,600
其中:利息净收入578,0001,482,5001,530,1001,581,7001,637,5001,697,2001,671,80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25,686,900505,470,500525,392,800552,312,600560,229,900608,144,600608,144,600
投资收益11,050,00052,848,00067,111,90078,572,00090,038,300101,511,200107,141,200
二、营业支出91,028,933331,414,042332,814,431339,815,733330,000,537352,708,006349,972,392
其中:税金及附加972,4204,049,2524,176,6754,358,0464,441,6254,561,7014,716,112
业务及管理费90,056,513283,445,590289,110,456299,883,187301,546,112326,534,805323,644,780
风险损失-43,919,20039,527,30035,574,50024,012,80021,611,50021,611,500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总额46,285,967228,386,958261,220,369292,650,567321,905,163358,644,994366,985,208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46,285,967228,386,958261,220,369292,650,567321,905,163358,644,994366,985,208
减:所得税费用11,571,49257,096,74065,305,09273,162,64280,476,29189,661,24991,746,302
五、净利润34,714,475171,290,218195,915,277219,487,925241,428,872268,983,745275,238,906
加:折旧与摊销4,895,52516,754,58113,144,85011,624,4819,145,60612,784,6999,894,674
加:付息债务增加1,735,7248,564,5119,795,76410,974,39612,071,44413,449,18713,761,945
减:资本性支出997,3261,744,2802,797,8543,315,2681,209,39825,599,8045,615,992
减:营运资金增加(151,290,791)166,310,889149,616,487148,598,948156,330,394141,804,822-
五、股权自由现金流量188,167,74111,425,11946,850,02268,223,79480,963,242100,914,631265,755,643

(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计算

①股权自由现金流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浙金信托的股权自由现金流现值计算如下:

单位:元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20年10-12月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永续期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188,167,74111,425,11946,850,02268,223,79480,963,242100,914,631265,755,643
折现率14.86%14.86%14.86%14.86%14.86%14.86%14.86%
折现期0.1250.751.7502.7503.7504.750
折现系数0.98280.90130.78470.68320.59480.51783.4845
折现额184,931,25610,297,46036,763,21246,610,49648,156,93652,253,596926,025,538
现值1,305,038,494

资产,而这类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后年度的新业务价值中,而采用内含价值调整法能将该类价值体现在股权价值中,同时被评估单位精算部门有能力编制并计算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故适宜采用内含价值调整法,即以被评估单位精算部门根据评估假设和会计准则口径测算编制的有效业务和一年新业务现金流量表为基础,估算被评估单位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并按“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方法确定未来新业务价值,然后将有效业务价值、新业务价值以及其他业务资产相加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1]3号),本次评估确定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内含价值调整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中韩人寿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3、评估结果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1]3号),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资产账面价值3,262,800,778.61元,评估价值3,347,112,993.55元,评估增值84,312,214.94元,增值率为2.58%;负债账面价值2,610,410,055.97元,评估价值2,610,410,055.97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52,390,722.64元,评估价值736,702,937.58元,评估增值84,312,214.94元,增值率为12.92%。

(2)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结果

采用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20,000.00元,与账面所有者权益652,390,722.64元相比,评估增值1,164,629,277.36元,增值率为178.52%。

(3)评估结果综合分析

采用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得出的中韩人寿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20,000.00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中韩人寿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702,937.58元,两者相差1,080,317,062.42元,差异率

146.64%。差异原因是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未考虑现有保单权益、客户关系、公司

建立的营销网络、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因此评估机构认为,本次采用内含价值调整法的评估结果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故确定以内含价值调整法的评估结果1,817,020,000.00元作为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综合考虑,本次评估以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的结果作为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即中韩人寿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17,020,000.00元,与账面所有者权益652,390,722.64元相比,评估增值1,164,629,277.36元,增值率为178.52%。中韩人寿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817,020,000.00元。

4、主要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9)假设中韩人寿现有业务保单、新业务保单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以及退保、赔付率、死亡率及疾病发生率、佣金、手续费支出等各项费率的计取,是根据行业经验数据并结合公司的产品特征、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采用了最佳估计假设后的合理估计值;

(10)随着中韩人寿业务的增长以及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假设未来期间中韩人寿各项指标均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1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相关规定,公司未来年期的偿付能力不能低于150%。为了监管的需要,公司未来期间可能会需要股东的持续投入以保持充足II类的偿付能力(>150%)。本次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中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公司未来预测期间现金流正常且不考虑未来股东投入的前提下估算的结果;

(12)对于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评估机构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

5、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情况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1]3号),中韩人寿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情况如下:

(1)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方法

内含价值调整法以被评估单位精算部门根据评估假设和会计准则口径测算编制的有效业务和一年新业务现金流量表为基础,估算被评估单位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并按“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方法确定未来新业务价值,然后将有效业务价值、新业务价值以及其他业务资产相加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具体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有效业务价值+新业务价值+其他业务资产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其他业务资产价值

①有效业务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为评估基准日现有的有效保单的价值,具体为评估时点有效保单在未来年度可实现的税后利润用一定贴现率贴现后的现值,扣除要求资本成本。

具体公式为:

??

???ni

iiCoCroftVBIF

)1(Pr

式中:

VBIF—有效业务价值Profti—未来第i年的预测会计税后利润CoC—要求资本成本

r—折现率i—收益年期,i=1,2,3,……,n(通常到现有保单全部到期为止)其中:预测会计税后利润(Proft)=保费收入+投资收益-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准备金-费用支出-税金及附加-红利支出-所得税。

②一年新业务价值

一年新业务价值为距评估时点的过去一年新签保单的价值,具体为该年新签保单在未来年度可实现的税后利润用一定贴现率贴现后的现值,扣除要求资本成本,并加上当年该部分新业务已实现的实际利润或亏损。具体公式为:

)1(

APCoCrGPV

ni

ii

??????

式中:

PV

—一年新业务价值Gi—新业务在未来第i年的预期会计税后利润r—折现率i—收益年期,i=1,2,3,……,n(通常到现有保单全部到期为止)CoC—要求资本成本AP

—新业务的实际利润或亏损其中:预期会计税后利润(G)=保费收入+投资收益-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准备金-费用支出-税金及附加-红利支出-所得税。

③新业务价值乘数确定

新业务乘数公式为:

OAPVEVNAAVa

t

????

式中:

AV—市场价值NA—调整后净资产EV—内含价值OA—其他业务资产

PV

—当年新业务价值

④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

折现率采用权益资本成本,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efcfmfcKRBetaMRPRRBetaRRR?????????

式中:

eK

—权益资本成本

fR

—无风险利率

mR

—市场回报率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MRP

—市场的风险溢价

cR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⑤其他业务资产价值的确定

其他业务资产是指与中韩人寿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包括不产生效益的资产和评估预测收益无关的资产,第一类资产不产生利润,第二类资产虽然产生利润但在收益预测中未加以考虑。

(2)内含价值调整法评估过程

①组成有效业务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各项目的预测参数

A)保费收入的预测

a)一年新业务保费收入为74,235.91万元。

b)中韩人寿新单保费收入主要包括中韩福多多保险产品计划、中韩福保险产品计划、中韩不老松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中韩悦未来养老年金保险和中韩全意随行产品计划等。

c)保费收入确认的原则

i)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ii)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iii)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d)以后年度保费收入预测的原则

现有业务保单保费收入为中韩人寿2020年9月30日持有的有效业务保单,在有效未来年度存续期内,陆续产生的保费收入;一年新业务保费收入为中韩人寿截至评估基准日前一年新业务在以后年度产生的保费收入。以后年度保费收入预测根据最优估计死亡发生率、重疾发生率、退保发生率等预测被保险人未来仍然生存的概率,再依照保单信息中承载约定的缴费方式、缴费年限、每期保费等确定未来年度的合计保费。

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保费收入合计为179,358.24万元,有效业务收入合计为370,513.34万元。

B)投资收益

根据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投资回报确定收益率。收益率的确定基于对长期经济状况的判断,并反映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收益率的确定考虑了未来净利润的再投资假设。未来净利润的再投资假设与未来投资策略和其他预测假设相一致。收益率假设与折现率和资产分配状况相匹配。

a)投资资产策略—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固定收益投资占比为65%-72%,除了满足监管要求、匹配负债久期外,还通过久期策略、利差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等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固定收益投资整体风险较低,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存款投资和非标债券项目投资。

中韩人寿固定收益投资相对稳健,政府/准政府债券为自主投资,非标债券项目投资因投资能力所限,采用委托投资开展。未来随着信评人员到位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有序推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b)投资资产策略—权益投资业务

权益投资占比17%-22%,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和委托投资。

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投资收益合计为186,452.48万元,有效业务投资收益合计为844,588.72万元。

C)退保金

根据最优估计退保率假设和合同约定的保单具有的退保金金额(现金价值),对未来所有年度的退保金进行预测。

退保率预测如下:

代理人\中介\网销渠道退保率:

保单年度/交费期间123-56+
趸交4%3%2%2%
期交15%8%4%2%
期交交费期满后2%
保单年度/交费期间123-56+
趸交8%3%2%2%
期交30%8%4%2%
期交交费期满后2%
保单年度/交费期间123-56+
趸交3%3%3%3%
期交3%3%3%3%
期交交费期满后3%
项目性别发生率表乘数各保单年度下的选择因子
第1年第2年第3+年
个险死亡率男/女CL1/2(2000-2003)70%50%75%100%
团险死亡率男/女CL1/2(2000-2003)60%100%100%100%
全残发生率男/女CL1/2(2000-2003)2%100%100%100%
疾病发生率男/女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经验数据100%100%100%100%
重疾发生率男/女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经验数据100%100%100%100%

a)内含价值适用业务所产生的负债应由最优估计负债(BEL,Best EstimateLiability)、风险边际(RM,Risk Margin)和剩余边际(DPL,Deferred ProfitLiability)三个部分组成:

Liabt=BELt+RMt+DPLt

b)应采用偿二代下负债评估方法来测算每一保单未来的最优估计负债和风险边际,以反映偿二代所代表的寿险行业近几年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方向,同时原则上确保内含价值体系所涉及的公司各套评估标准之间的内在统一和协调性,即:

Liabt=RESt+DPLt

其中:RES为公司的精算负债准备金

c)体现行业规范及《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基本会计原理对于公司盈余轨迹的约束,公司应根据最优估计负债和风险边际评估方法和结果,追溯测算的首日利得(如有),并基于摊销载体计算剩余边际。公司应采用有效保单件数现值作为摊销载体。

DPLissueday=MAX(?RESissueday,0)

对于保单有效期间的任意时刻t,DPLt=PACt×k

其中:PAC,Profit Amortization Carrier,为根据公司选择的利润摊销载体;

k为对应的利润摊销因子,

issuedayDPLkPAC?

d)在未来的评估过程中,中韩人寿可在选定摊销载体的基础上,重新校准剩余边际的摊销过程;或者根据自身会计政策,决定是否锁定相应的摊销因子(k)。e)在未来任意时点,中韩人寿依据上述原理、方法和假设计算出适用业务中每张保单在依旧有效前提下应产生的负债准备金数额,再乘以内含价值评估假设下的该时点的保单有效概率,得到未来该时点有效负债准备金的预测水平。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内含价值负债准备金合计为零元,有效业务内含价值负债准备金合计为-218,714.54万元。

F)佣金、手续费支出

根据各渠道、产品、交费年限、保单年度的佣金率乘以相应的保费收入来预

测每期保费收入对应的佣金、手续费支出。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佣金、手续费支出合计为13,703.87万元,有效业务佣金、手续费支出合计为3,474.33万元。G)监管费及保障基金、税金及附加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确定的监管费及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比例乘以相应的保费收入来确定监管费及保障基金。

根据税金及附加税率以及涉及该税收险种范围的保费收入确定。中韩人寿金融保险服务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中韩人寿业务收入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收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收入、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差价收入等按上述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监管费及保障基金合计为541.39万元,有效业务监管费及保障基金合计为1,285.77万元。

H)业务及管理费

在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阶段,符合公司长期最优估计假设下的公司所有费用支出水平。该假设水平根据每张保单费用以及保费收入的比例来确定费用率水平,该费用率水平参考行业以及公司实际费用分析确定。

业务管理费参考经审核的最优无偏估计,主要渠道的业务管理费用参数如下:

a)代理人渠道

代理人渠道保费(%)主险每单费用(元)
趸交期交附加万能
获取费用3%35%*min(1,交费期间/10)0%150
维持费用0%3.5%1%传统险50 其他70
银保渠道保费(%)主险每单费用(元)
趸交期交附加万能
获取费用1.8%12%*min(1,交费期间/10)0%90
维持费用0%3.5%1%传统险50 其他70
中介渠道保费(%)主险每单费用(元)
趸交期交附加万能
获取费用1.8%12%*min(1,交费期间/10)0%90
维持费用0%3.5%1%传统险50 分红险70
网销渠道保费(%)主险每单费用(元)
趸交期交
获取费用1.8%12%*min(1,交费期间/10)20
维持费用0%3.5%/0.5%20
团体渠道保费(%)主险每单费用(元)
趸交期交
获取费用3%25%*min(1,交费期间/10)0
维持费用0%3.5%0

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所得税合计为15,070.26万元,有效业务所得税合计为47,783.55万元。K)额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ARC)与要求资本成本额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为基于相关评估假设所测算的相应时点公司依照相关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在已计提负债额度以外所需额外提取的用以支持适用业务的资本要求。对于在评估时点的现有业务而言,若在评估时点或未来任意时点,其负债水平不足以满足其偿二代下的总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则基于全面系统原则,公司需在负债基础上进一步确认额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额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合计为318,195.04万元,有效业务营业额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合计为1,958,355.42万元。

要求资本成本公式为:

根据上述预测原则一年新业务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合计为13,180.60万元,有效业务营业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合计为83,514.83万元。

L)投资收益率

中韩人寿投资收益率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不同投资收益率假设:

a)一般业务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假设为5.5%;

b)中韩创赢财富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和中韩乐盈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业务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6.0%;

c)中韩禧盈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业务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6.5%。

②新业务价值乘数确定

A)新业务乘数的确定方法

新业务乘数公式为:

OAPVEVNAAVa

t

????

式中:

AV—市场价值

NA—调整后净资产EV—内含价值OA—其他业务资产PV

—当年新业务价值首先,选择已上市的寿险公司作为可比公司,从该公司的内含价值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找出内含价值EV、有效业务价值、调整后净资产NA、当年新业务价值PV

以及内含价值评估日股票价格和其他相关指标。然后,根据寿险公司在评估日股票价格和数量可以得到其评估日市场价值,以此代表公司的评估价值AV。根据公式计算得出市场隐含的新业务乘数,然后将上市可比公司新业务乘数与被评估单位作比较进行修正,经修正后的新业务乘数作为被评估企业新业务乘数。B)新业务价值乘数的修正a)分析被评估企业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成立时间、注册地、业务结构及市场分布、经营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b)确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分析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比较筛选。

c)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盈利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

d)对可比企业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

e)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公司需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即在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缺乏流动性折扣,得出被评估单位的新业务价值的评估值。

f)考虑缺少控制权折价,由于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为少数股权的价格,需要修正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根据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在考虑缺乏市场流动性折扣和缺少控制权折价

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被评估企业新业务价值。标的公司新业务价值=标的公司新业务乘数×标的公司一年新业务价值其中:标的公司新业务乘数=修正后可比公司的加权平均值=可比公司×可比公司修正系数×权重

可比公司修正系数=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标的公司系数/可比公司数C)新业务乘数的计算过程a)选择可比企业评估机构选取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和中国太保三家上市公司作为中韩人寿的可比公司相对较为合理。

b)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比较分析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常用的寿险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次修正因素选择资产管理规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六个方面。

c)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新业务价值比例(at)修正系数的确定i)修正因素的确定根据前述对标的公司即中韩人寿和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ii)对比因素设定说明各项指标均以中韩人寿为标准分100分进行对比调整,可比保险公司各指标系数与标的保险公司比较后确定,低于标的公司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小于100,高于标的公司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大于100。at=中韩人寿得分/可比公司得分。iii)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上述对调整因素的描述及调整系数确定的方法,各影响因素调整系数详见下表:

内容及打分中韩人寿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规模100.0096.0095.0094.00
经营能力100.00102.00103.00104.00
盈利能力100.00104.00103.00104.00
成长能力100.0090.0090.0090.00
内容及打分中韩人寿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
全面风险管理能力100.00104.67105.33105.00
创新能力100.0090.0090.0090.00
对比因素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规模1.041.051.06
经营能力0.980.970.96
盈利能力0.960.970.96
成长能力1.111.111.11
全面风险管理能力0.960.950.95
创新能力1.111.111.11
控制权溢价系数修正1.151.151.15
流动性折扣系数修正0.880.880.88
对比因素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
综合修正系数1.171.181.17

PV

OAEVNAAVat

????

式中:

AV—市场价值NA—调整后净资产EV—内含价值OA—其他业务资产PV

—当年新业务价值可比公司市场价值AV根据可比上市保险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前20个工作日交易平均价确定。其中内涵价值与调整后净资产的差值为保险公司有效业务价值,调整后净资产NA、内涵价值EV、当年新业务价值PV

取自上市公司2020年中报披露的数据。价值比例乘数计算结果如下:

经对可比公司指标at进行修正,同时考虑到在可比性方面,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与评估对象均为纯寿险公司,中国太保还经营财险业务,因此新华保险和中国人寿与标的公司可比性较强,因此本次对3家可比公司按照一定权重加权后计算得出标的公司的at。价值比例乘数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公司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
基准日前20个工作日股价均值61.5031.0044.33
总股本(亿元)31.2096.20282.65
有效业务价值(亿元)919.171,982.47495.70
其他业务资产(亿元)---
当年新业务价值(亿元)52.21112.28368.89
修正前价值比例at19.148.9020.53
综合修正系数1.171.181.17
修正后价值比例at22.4310.4724.01
权重0.450.100.45
加权平均值at21.94

司中韩人寿新业务价值比率。

③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

折现率采用权益资本成本,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efcfmfc

KRBetaMRPRRBetaRRR?????????

式中:

Ke—权益资本成本Rf—无风险报酬率Rm—市场回报率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MRP—市场的风险溢价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A)无风险报酬率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故以国债市场上长期(超过5年)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B)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通过“同花顺ifind情报终端”查询,获取沪、深两地与被评估单位同行业且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后,通过公式

?? 11

ul

DT

E

??

???????

??

??

(公式中,

T

为所得税税率,

l?

为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

u?

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的Beta系数,

DE

为资本结构)对各项beta调整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后的Beta系数。通过公式

??'

11/lu

tDE??????????

,计算自身资本结构下带财务杠杆系数的Beta系数。

C)市场风险溢价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几何平均年收益加权平均后作为Rm,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各年无风险利率,计算得到市场风险溢价。D)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特定企业风险溢价表示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被评估单位特定的因素而要求的风险回报。它反映了被评估单位所处的竞争环境分析,包括外部行业因素和内部企业因素,以揭示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地位,以及具有的优势和劣势。根据上述模型计算的权益资本成本Ke为12.02%。

④其他业务资产价值的确定

其他业务资产是指与中韩人寿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包括不产生效益的资产和评估预测收益无关的资产,第一类资产不产生利润,第二类资产虽然产生利润但在收益预测中未加以考虑。

经分析,中韩人寿其他业务资产截至2020年9月底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评估值如下:

项目账面值评估方法评估值
偿付能力溢额355,029,540.84成本法355,029,540.84

4、查阅了中韩人寿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韩华生命书面说明。

5、查阅了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设立与历次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中韩人寿就此次增资启动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查询了浙江产权交易所关于中韩人寿增资项目的网页信息(https://www.zjpse.com/prjs/capital_increase/detail/4358.html)。

6、查阅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韩人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发行人关于中韩人寿增资计划安排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将能提升中韩人寿和浙金信托的资本实力,增资规模与中韩人寿和浙金信托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增资资金具备切实可行的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2、本次向中韩人寿增资将能提升中韩人寿资本实力,为中韩人寿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从而提升浙江东方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为浙江东方打造更加全面多元的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发挥更进一步的作用,增资具备合理性。

3、若中韩人寿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如本题回复部分所述,则发行人可对中韩人寿实现控制,并将中韩人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前述条件尚待中韩人寿完成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发行人及相关增资方与中韩人寿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结果签署增资协议后商定确认,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无法实现对中韩人寿的控制,则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申请人最终将中韩人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将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

4、中韩人寿增资价格将于信息披露公示期届满(不早于2021年6月7日)且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最终确定。

5、中韩人寿和浙金信托本次增资的评估方法、假设和参数设定合理,本次增资定价方式合理。

6、2021年7月2日,发行人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不再将对中韩人寿增资作为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申请人律师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中韩人寿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韩华生命书面说明。

2、查阅了中韩人寿的资产评估报告,查询了浙江产权交易所关于中韩人寿增资项目的网页信息(https://www.zjpse.com/prjs/capital_increase/detail/4358.html)。

3、访谈了发行人的会计师。

4、查阅了中韩人寿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设立与历次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中韩人寿就此次增资启动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5、查阅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韩人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发行人关于中韩人寿增资计划安排的说明。

(四)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1、若中韩人寿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如本题回复部分所述,则发行人可对中韩人寿实现控制。

2、中韩人寿增资价格将于信息披露公示期届满(不早于2021年6月7日)且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最终确定。

3、若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未能对中韩人寿实现控制的,则发行人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2021年7月2日,发行人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不再将对中韩人寿增资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问题2

报告期内申请人各细分业务毛利率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所在行业变化、业务模式、业务内容、收入和成本构成等详细说明各细分业务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相同业务毛利率波动一致。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结合所在行业变化、业务模式、业务内容、收入和成本构成等详细说明各细分业务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相同业务毛利率波动一致发行人作为一家国有上市金融控股集团,通过旗下多家公司分别经营各项金融业务、商贸业务及其他业务,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一)信托业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托业务毛利率分别为95.68%、95.01%和99.45%。

2018年,信托行业根据资管新规严控风险,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自此全国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逐年下降。2018年和2019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分别减少至22.70万亿元和21.60万亿元,分别同比下降13.50%和

4.85%。在经历了2018年较大幅度的调整后,自2019年起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下降幅度明显收窄,进入了波动相对较小的平稳下行阶段。2020年,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规模持续回落,截至2020年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49万亿元,同比下降5.17%。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下降主要是顺应监管导向、主动控增速、调结构的结果,表明信托行业正从注重规模扩张转向注重发展质量。

发行人信托业务由控股子公司浙金信托开展。浙金信托的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信托业务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公司名义对受托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的业务。信托公司资本金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按照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划分,浙金信托的信托业务主要可分为债权融资类信托业务和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债权融资类信托业务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领域,其中房地产信托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在收到委托人资金后以项目贷款方式投向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并按约定对所投房地产项目进行期间管理;市政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在收到委托人资金后以项目贷款方式投向正在开发与建设的非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投向二级市场以及以房地产开发为基础的不动产金融领域,其盈利模式是标的资产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盈利机会。

从资金投向看,浙金信托管理的信托项目的主要资金投向包括房地产、基础产业、证券市场、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等。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浙金信托实收信托业务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资金来源集合信托2,910,862.763,593,530.544,465,690.75
单一信托2,116,825.662,933,038.273,842,364.88
财产权信托2,653,230.582,232,650.312,463,717.98
合计7,680,919.008,759,219.1210,771,773.61
管理类型主动管理型4,431,802.443,063,958.543,617,542.94
事务管理型3,249,116.565,695,260.587,154,230.67
合计7,680,919.008,759,219.1210,771,773.61
资金投向房地产1,847,352.002,493,832.083,476,520.48
基础产业1,435,950.001,384,650.00796,920.00
证券市场129,773.54217,273.54249,773.54
工商企业1,048,584.931,992,196.112,659,152.03
金融机构1,361,207.912,476,710.903,484,803.65
其他1,858,050.61194,556.49104,603.91
合计7,680,919.008,759,219.1210,771,773.6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资金集合信托55,321.9861,663.7350,202.45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来源单一信托7,214.576,368.697,905.69
财产权信托2,665.521,943.413,238.09
合计65,202.0769,975.8361,346.23
管理类型主动管理型56,337.4460,217.9348,329.82
事务管理型8,864.639,757.9013,016.41
合计65,202.0769,975.8361,346.23
资金投向房地产32,497.5435,905.0436,439.74
基础产业20,364.7419,886.983,186.66
证券市场1,868.242,563.692,980.70
工商企业6,114.558,801.5813,100.74
金融机构1,742.462,719.975,377.39
其他2,614.5498.57261.00
合计65,202.0769,975.8361,346.23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陕国投A83.1490.9989.20
发行人99.4595.0195.68
项目发行人陕国投A
2020年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569.71121,251.94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8,959.30121,408.9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89.59)(156.97)
利息净收入1,291.2717,938.39
其中:利息收入1,291.2745,998.20
项目发行人陕国投A
利息支出-(28,059.82)
2019年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2,839.1992,691.75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2,852.6792,760.3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3.48)(68.60)
利息净收入(719.40)24,032.66
其中:利息收入3,058.7035,517.25
利息支出(3,778.10)(11,484.59
2018年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4,420.6195,543.14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4,429.1097,852.1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49)(2,308.97)
利息净收入566.147,446.26
其中:利息收入3,495.0917,610.89
利息支出(2,928.94)(10,164.62)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陕国投A181,000.00160,000.00125,000.00
发行人--55,000.00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除了为满足流动性管理需求而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外,信托公司无其他负债业务,因此作为信托公司营业成本主要构成之一的利息支出普遍较低,毛利率相应较高且受同业拆入资金的规模、期限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陕国投A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的余额均高于发行人信托业务,因此利息支出均高于发行人信托业务,导致发行人信托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浙金信托于2017年5月、2017年6月和2018年11月分别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2.4亿元、3亿元和5.5亿元,期限均为12个月,2020年未发生同业拆入,无利息支出。因此,发行人信托业务2020年度毛利率高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

(二)期货业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货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4%、3.20%和1.78%。在市场快速发展和资本快速提升的带动下,我国期货行业的业绩呈上升态势。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分别为30.29亿手、39.62亿手和61.53亿手,累计成交额分别为210.82万亿元、290.61万亿元和

437.53万亿元,成交额和成交量逐年递增。其中2020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同比增长约55.30%和50.04%,实现大幅增长。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2020年市场不确定性明显升高,更多企业开始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资金大量进入市场,期货市场在不确定环境下为企业提供控制风险的产品和服务。为帮助企业快速恢复生产,期货公司积极提供创新服务,帮助企业及时锁定原料价格。与此同时,2020年期货行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新品种上市和对外开放步伐,全年共上市12个新品种(含对境外交易者开放的国际化品种)。截至2020年末,我国上市品种已达91个,其中对境外交易者开放的国际化品种达7个。

发行人期货业务通过发行人自身和全资子公司大地期货开展。发行人自身开展期现结合业务,经营模式为无风险套保模式。大地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能源中心、中金所会员资格,具备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大地期货旗下控股子公司浙江济海是行业内首批获准成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之一,

可从事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发行人期货业务主要收入为期现结合业务商品销售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主要成本为期现结合业务商品销售成本。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8,381.775,976.248,316.76
利息收入3,692.036,416.216,335.38
期现结合业务收入1,268,516.29555,602.92345,442.22
资管业务收入39.1714.2723.79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2.26-
期现结合业务成本1,257,856.16549,856.91347,377.76
发行人期货业务毛利率1.783.203.54
发行人期现结合业务毛利率0.841.03-0.56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南华期货1.221.213.61
发行人1.783.203.54

规模增长较快,期现结合业务收入规模较大而毛利率较低,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期货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99.65%、97.49%和98.61%。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统一规范,201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以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活力迸发,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产业升级和新经济成为私募投资基金布局重点,有力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增长。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我国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分别为66,417只、74,649只、81,710只和96,852只,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1.50万亿元、12.78万亿元、

12.71万亿元和14.08万亿元。

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财富管理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主要收入为管理费收入,主要成本为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与咨询服务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可比上市公司为九鼎投资,根据其年报披露数据无法计算同口径毛利率。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在的金融行业较为特殊,营业成本占比很低,经营过程中绝大部分支出计入费用,因此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

(四)融资租赁业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4.62%、56.89%和50.65%。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快,但相比于2011年至2016年的迅速发展期,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速明显减缓,步入了增长放缓期。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受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影响,整体业务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整体发展仍保持较好态势。

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由控股子公司国金租赁开展。国金租赁是经中国商务部

授权浙江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等,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主要涉及行业包括医疗健康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国金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回租模式和直租模式。回租模式是承租人将已购进且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以下称“租赁物”),根据购入年限和完好情况,与出租人(国金租赁)商定以一定价款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和承租人为一人。直租模式是出租人(国金租赁)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进经承租人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和承租人非一人。

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收入为租金收入,主要成本为利息支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各期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渤海租赁34.7637.2036.60
香溢融通76.4726.9220.42
华铁应急53.9371.3970.13
租赁业可比公司平均50.0545.1742.38
发行人50.6556.8964.62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36,304.0931,064.0416,855.19
营业成本17,915.8913,390.655,964.07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规模)414,419.92376,933.69218,199.37
借款及ABS融资金额合计318,935.87291,552.09166,016.63

仓单为媒介,规避货物质量、交割、收付款等潜在违约风险。在操作中又可形成两种衍生模式:对冲平仓交易和仓单回购交易,两者核心都是锁定价差的跨期套利行为。无风险跨期套利一般用以实现无风险前提下的稳健收益。在现有上市公司案例方面,厦门国贸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为批发零售业下的批发业(代码F51),在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时,将期现结合业务归为供应链管理业务。五矿资本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下的其他金融业(代码J69),在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时,将期现结合业务归为期货分部业务。综合考虑期现结合业务的盈利模式,参考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分类方式,发行人根据业务开展主体的行业分类对业务类型进行划分。2011年至2019年6月,发行人原行业分类为批发业(代码F51),将其本级开展的期现结合业务分类为商贸业务。2019年6月证监会对发行人行业分类进行调整,变更为金融业下的其他金融业(代码J69),故自2019年7月起发行人将其本级开展的期现结合业务调整为金融类业务。发行人商贸业务主要收入为商品销售收入,主要成本为商品采购成本。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商贸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70,312.19387,686.84606,574.01
其中:期现结合业务收入-175,861.78385,176.78
剔除期现业务后商贸业务收入170,312.19211,825.06221,397.23
营业成本156,715.37364,360.38595,984.32
其中:期现结合业务成本-171,036.03390,620.21
剔除期现业务后商贸业务成本156,715.37193,324.35205,364.10
商贸业务毛利率7.986.021.75
剔除期现业务后商贸业务毛利率7.988.737.24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弘业股份6.797.966.59
南纺股份11.374.003.94
东方创业3.475.545.60
申达股份7.079.0810.78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汇鸿集团4.376.164.98
江苏舜天9.7110.619.39
苏美达5.546.496.14
可比公司平均值6.907.126.77
发行人7.986.021.75
发行人剔除期现业务后商贸业务毛利率7.988.737.24
序号项目开发主体项目进度
1朗郡庭园项目新帝置业报告期前竣工
2仁皇君澜阁项目国贸东方房产报告期内竣工
3仁皇柏翠庄项目报告期前竣工
4湖州风雅蘋洲蓬莱置业报告期前竣工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房地产行业中位数30.0034.6533.49
房地产行业平均数33.7236.6035.36
发行人33.0837.5818.29

长是否匹配,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各项事项具体情况及增长的合理性,对申请人2020年业绩的贡献

(一)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情况

根据业绩预告,浙江东方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43%。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浙江东方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23%,与业绩预告基本一致。

浙江东方主要业务包括金融业务、商贸业务及其他业务。2019年及2020年,浙江东方金融业务、商贸业务及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增加额增长比例
金融业务1,393,742.49680,264.41713,478.08104.88%
商贸业务170,312.19387,686.84-217,374.65-56.07%
其他业务21,815.30104,763.88-82,948.58-79.18%
合计1,585,869.981,172,715.13413,154.8535.23%

2019年及2020年,浙江东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增加额增长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311.6380,298.4810,013.1612.47%
非经常性损益7,123.4721,045.45-13,921.98-66.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3,188.1659,253.0323,935.1340.39%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3,740.769,735.04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19.26414.75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9,159.168,681.63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36,114.25-439.69
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8,069.341,573.43
其他权益工具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2,005.871,997.13
预计负债损失0.00-268.97
投资收益小计179,108.6421,693.33
交易性金融资产-98,003.7715,104.93
衍生金融资产1,023.86-304.39
衍生金融负债741.61903.0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小计-96,238.3115,703.58
合计82,870.3337,396.91

元及2.40亿元,具体如下:

(1)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2019年及2020年,浙江东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增加额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08.18-7,292.177,700.35
狮丹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72.998,365.912,607.08
股权投资基金11,960.698,038.023,922.67
其他398.91623.27-224.36
合计23,740.779,735.0414,005.73

跌价准备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末2019年末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928.4156.21872.201,496.581,496.581,235.421,235.42
原材料705.97705.97118.84118.84135.73135.73
在产品37.6737.67101.68101.68154.95154.95
库存商品72,560.071,911.9770,648.1088,971.742,531.3086,440.4543,438.54337.4243,101.12
其中:大宗商品68,685.321,644.1867,041.1486,441.322,207.3184,234.0041,305.73249.1141,056.61
其他商品---2,530.42323.992,206.452,132.8188.312,044.51
开发产品---8,952.60259.728,692.8717,233.04334.1416,898.90
委托加工物资2,029.59-2,029.592,063.042,063.04248.87248.87
发出商品1,246.11-1,246.11221.22221.2216.2016.20
低值易耗品2.57-2.572.572.5790.7490.74
合计77,510.381,968.1875,542.20101,928.262,791.0299,137.2462,553.49671.5661,881.94

开发产品的减少系因浙江东方房地产子公司2020年销售房产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所致。2020年浙江东方房地产业务收入为1.43亿元,2019年为10.06亿元,国贸东方房产开发的仁皇君澜阁项目自2019年7月起交付,故2019年浙江东方房地产业务收入金额较大,开发产品增长与房地产业务收入增长基本相匹配。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开发产品已无余额,较2020年末下降0.87亿元,原因为发行人于2021年3月转让房地产子公司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新帝置业股权,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

(二)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

浙江东方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浙江东方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浙江东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968.18万元,其中库存商品1,911.97万元。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存货为期现结合业务相关存货,对于已签订销售合同对应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销售合同价并考虑相关费用确定;对于未签订销售合同的,其可变现净值按对应期货合约价格并考虑

升贴水、相关费用确定。浙江东方大宗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现货名称成本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1天然橡胶2,575.042,358.86216.182,358.86
2混合胶12,308.7110,943.031,365.6810,943.03
3沥青293.81277.1216.69277.12
4纸浆8,600.128,583.5316.598,583.53
5短纤55.1961.92-55.19
62,551.262,536.8314.422,536.83
7白银19,718.6320,015.87-19,718.63
8燃料油10,201.5612,419.77-10,201.56
9精对苯二甲酸5,973.716,279.55-5,973.71
10白糖243.94231.8612.08231.86
11红枣24.7822.252.5322.25
12纯碱419.07542.04-419.07
13聚氯乙烯3,811.503,850.10-3,811.50
14螺纹钢118.43120.04-118.43
15柴油1,789.581,789.58-1,789.58
合计68,685.3270,032.341,644.1867,041.14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2020年收入增长主要系金融业务(含期现结合)规模增加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主要系投资板块及中韩人寿业绩增长、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损益划分变动所致。

2、申请人2020年末存货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系期现结合业务规模增长所致,与相关业务收入和成本规模增长基本匹配,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4

申请人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逐年增长的净利润产生背离。根据申请文件,主要系流出项中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提高。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规模变动与申请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规模变动是否匹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申请人融资租赁业务客户回款风险是否增加,结合主要客户经营、资信、欠款逾期等情况分析说明贷款所属类别划分是否准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对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截至2020年末申请人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监管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规模变动与申请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规模变动是否匹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规模变动与申请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规模变动是否匹配

浙江东方的融资租赁业务由控股子公司国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规模变动与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规模变动基本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1年3月末2021年1-3月变动额2020年度/2020年末2020年变动额2019年度/2019年末2019年 变动额2018年度/2018年末2018年变动额2017年度/2017年末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融资租赁)11,907.44/35,209.59/157,131.65/137,931.73/-14,000.26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5,499.92/36,304.095,240.0531,064.0414,208.8516,855.1910,109.216,745.98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规模)427,532.2913,112.37414,419.9237,486.22376,933.69158,734.32218,199.37138,145.9680,053.41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一季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总收入431,087.821,585,869.981,172,715.131,071,775.33
净利润8,176.5298,462.6996,775.5477,896.11
流动比率1.441.361.311.05
速动比率1.351.241.230.87
五级分类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正常类420,932.35401,326.43353,289.04203,210.35
关注类11,513.6015,197.1229,641.7018,290.03
次级类-3,589.97--
可疑类3,426.613,426.61-8,142.63
损失类10,164.5710,164.5710,274.772,475.50
合计446,037.13433,704.69393,205.52232,118.51
五级分类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不良类长期应收款合计13,591.1817,181.1510,274.7710,618.13
不良率3.05%3.96%2.61%4.57%

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租金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租金逾期超过180天,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租金逾期在1年以上,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2)主要客户经营及资信

国金租赁客户主要集中在医疗健康产业及公用事业方面,国金租赁已对客户区域、项目质量、征信情况、财务数据以及租赁方案等多项指标建立业务准入标准。医疗健康产业具有弱周期、需求刚性、现金流稳定等特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国金租赁鼓励类行业,在确保租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投向辐射人口多,区域影响力大的二甲(含)以上公立医院;鼓励与医疗器械厂商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直租业务;适度投向股东实力强、具有专科特色、纳入医保、盈利能力较好的民营医院;禁止介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业经营、关联交易情况复杂、涉足房地产开发行业等的民营医院和其他营利性医院。

公用事业建设一直是全国及各地政府的工作重点,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对该领域的财政投入,并持续从政策、制度等方面推动该领域的改善和发展。由于其社会公益性质,通常具有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因此该类项目不仅要关注公用事业主体的资质,分析其资产和收入规模、再融资能力,还需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实力和对其的支持力度。该行业为国金租赁支持类行业,鼓励投向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强、履约记录良好、所在地区的资质较优的公用事业类经营主体;适度投向按照商业化原则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经营主体;禁止介入财政实力弱、债务风险偏高、有重大违约记录所在地区的公用事业类经营主体。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除2014年以前投放的5个损失类项目外,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业务客户共计110家,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为435,872.56万元,具体投向如下:

投向客户类型五级分类家数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万元)
医疗健康产业均为各类医院正常49133,747.16
关注410,840.06
次级--
可疑13,426.61
投向客户类型五级分类家数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万元)
损失--
合计54148,013.83
公用事业均为各类建设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以及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类经营主体正常55287,185.19
关注1673.54
次级--
可疑--
损失--
合计56287,858.73
合计110435,872.56
项目五级分类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长期应付款风险敞口坏账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坏账准备计提说明
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33.94-733.94100%733.94-均为2014年以前投放、出险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处于法院判决胜诉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但因国有资产核销审批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尚未核销,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损失5,107.85-5,107.85100%5,107.85-
浙江青铁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损失1,741.56-1,741.56100%1,741.56-
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损失1,667.37-1,667.37100%1,667.37-
缙云县新永茂不锈钢有限公司损失913.85-913.85100%913.85-
客户A可疑3,426.61135.003,291.6160%1,974.971,451.642020年租金出现逾期,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法院已判决国金租赁胜诉并冻结部分资产,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客户C关注5,163.06160.005,003.063%150.095,012.97租金出现过逾期,截
项目五级分类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长期应付款风险敞口坏账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坏账准备计提说明
客户D关注1,861.93100.001,761.933%52.861,809.07至本反馈回复之日均已收回逾期租金。
客户G关注1,144.41250.00894.413%26.831,117.58
客户H关注2,670.66400.002,270.663%68.122,602.54
客户I关注673.54120.00553.543%16.61656.94
合计25,104.781,165.0023,939.7812,454.0412,650.74
五级分类长期应收款 账面余额租赁 保证金风险敞口预期信用损失率坏账准备
正常类420,932.3517,925.56403,006.791.50%6,050.80
关注类11,513.601,030.0010,483.603.00%314.51
次级类---30.00%-
可疑类3,426.61135.003,291.6160.00%1,974.96
损失类10,164.57-10,164.57100.00%10,164.57
合计446,037.1319,090.56426,946.5718,504.84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对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截至2020年末申请人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监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逐项说明如下:

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发行人类金融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由控股子公司国金租赁开展。国金租赁成立于2012年9月,是经中国商务部授权浙江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发行人持有其91.57%股权。国金租赁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一季度,国金租赁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0%、2.86%、2.41%和1.28%,国金租赁净利润占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91%、10.65%、9.09%和

11.55%,均远低于30%,对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影响较小。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一季度,国金租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2021年度一季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国金租赁5,499.9236,304.0931,064.0416,855.19
发行人431,087.821,503,526.451,084,389.02989,274.44
占比1.28%2.41%2.86%1.70%
净利润2021年度一季度2020年度2019年2018年
国金租赁944.068,209.188,549.674,160.10
发行人(归母)8,176.5290,311.6380,298.4870,363.88
占比11.55%9.09%10.65%5.91%

交易咨询等,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主要涉及行业包括医疗健康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

国金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回租模式和直租模式。回租模式是承租人将已购进且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以下称“租赁物”),根据购入年限和完好情况,与出租人(国金租赁)商定以一定价款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和承租人为一人。直租模式是出租人(国金租赁)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进经承租人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和承租人非一人。最近一年一期国金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一季度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度 /2020年末
营业收入5,499.9236,304.09
利润总额1,517.6911,262.49
净利润944.068,209.18
资产总额433,998.03429,138.49
所有者权益86,255.6785,311.61
租赁资产余额(本息)500,054.53486,092.54
风险敞口余额426,946.63415,039.19
投放规模54,000.00173,900.00

融资租赁业务制定了《租赁项目立项管理操作规程》《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租赁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租赁项目投放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度,涵盖了从项目立项、预审、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法律合规审查、项目投放、租后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为业务开展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引。国金租赁客户主要集中在医疗健康产业及公用事业方面,国金租赁已对客户区域、项目质量、征信情况、财务数据以及租赁方案等多项指标建立业务准入标准。医疗健康产业具有弱周期、需求刚性、现金流稳定等特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国金租赁鼓励类行业,在确保租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投向辐射人口多,区域影响力大的二甲(含)以上公立医院;鼓励与医疗器械厂商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直租业务;适度投向股东实力强、具有专科特色、纳入医保、盈利能力较好的民营医院;禁止介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业经营、关联交易情况复杂、涉足房地产开发行业等的民营医院和其他营利性医院。公用事业建设一直是全国及各地政府的工作重点,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对该领域的财政投入,并持续从政策、制度等方面推动该领域的改善和发展。由于其社会公益性质,通常具有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因此该类项目不仅要关注公用事业主体的资质,分析其资产和收入规模、再融资能力,还需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实力和对其的支持力度。该行业为国金租赁支持类行业,鼓励投向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强、履约记录良好、所在地区的资质较优的公用事业类经营主体;适度投向按照商业化原则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经营主体;禁止介入财政实力弱、债务风险偏高、有重大违约记录所在地区的公用事业类经营主体。国金租赁项目租后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客户的租后访谈、实地寻访核查、财务检测分析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等电子与信息检测。报告期内,国金租赁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正常,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

(3)国金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一季度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度 /2020年末
项目2021年一季度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度 /2020年末
营业收入5,499.9236,304.09
利润总额1,517.6911,262.49
净利润944.068,209.18
资产总额433,998.03429,138.49
所有者权益86,255.6785,311.61
五级分类2021年3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长期应收款 原值长期应收款 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 原值长期应收款 减值准备
正常类420,932.356,050.80401,326.435,772.54
关注类11,513.60314.5115,197.12415.71
次级类--3,589.97956.99
可疑类3,426.611,974.963,426.611,974.96
损失类10,164.5710,164.5710,164.5710,164.57
合计446,037.1318,504.84433,704.6919,284.78

资产,未从事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2018年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工商、税务及金融监管机关等部门处罚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以及国金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国金租赁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因违反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监管指标2021年一季度 /2021年一季度末2020年度 /2020年末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98.51%96.57%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5.024.93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18.25%20.23%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18.25%20.23%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
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无此类业务故不适用

1、查阅了国金租赁业务规模情况和收入情况,复核浙江东方及国金租赁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分析其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

2、查阅了国金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的五级分类情况,了解了相关资产的处置进度及相关诉讼文书。

3、查阅了国金租赁制定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复核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过程,获取了国金租赁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4、查阅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全部董事会决议。

5、查阅了浙江东方2020年度和2021年一季度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

6、查阅了国金租赁的借款明细和接受担保明细。

7、获取了国金租赁的月度监管报表,查阅了相关监管指标和要求。

8、查阅了国金租赁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设立时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审阅了国金租赁就业务合规性出具的说明文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以及国金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浙江银保监局官方网站、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融资租赁客户贷款及垫款规模变动与申请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及收入规模变动基本匹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报告期各期末的不良率以及不良类项目的实际化解进展情况,未发现国金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客户回款风险增加的情况,符合行业及租赁业务发展的正常规律;相关贷款所属类别划分准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对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一季度末申请人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符合相关业务监管规定。

问题5

按照申请材料,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且部分子公司从事

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说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基本情况,有无参股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目前房地产业务的清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结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合称“房地产监管政策”),该等房地产监管政策主要的调控对象是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虽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但发行人本级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报告期内发行人本级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业务。

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子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共4个,其中报告期前已经竣工但报告期内仍有销售的项目3个,报告期内竣工并销售的项目1个,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开发商项目进度
1湖州风雅蘋洲蓬莱置业报告期前竣工
2朗郡庭园项目新帝置业报告期前竣工
3仁皇柏翠庄项目国贸东方房产报告期前竣工
4仁皇君澜阁项目国贸东方房产报告期内竣工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合营企业
中韩人寿中韩人寿中韩人寿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有效《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
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杭州金研睿成启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杭州兆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兆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兆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狮丹努狮丹努狮丹努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实业项目投资;房屋及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服装及服装辅料、针织品、羊毛衫、服饰的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18年6月21日前的经营范围还包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括“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宁波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服装及服装面料、羊毛衫、服装原辅料、服饰制品、针织品及针织面料的加工、生产;道路货运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及相关网络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徐州首科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江苏燕园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燕园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光伏材料、组件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光伏电站设备安装与技术维护,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东方海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服装、服饰、鞋帽、工艺品、美术品、五金交电、皮革制品、纸制品、纺织品、文体用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成年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除危化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徐州首科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8月更名为江苏燕园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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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诸暨甲子品字标浙江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甲子品字标浙江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甲子品字标浙江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宝贝日记(杭州)国际婴童产业有限公司宝贝日记(杭州)国际婴童产业有限公司宝贝日记(杭州)国际婴童产业有限公司批发、零售:婴童用品,洗护用品,婴童玩具,孕妇婴童服装;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六安市东庆服装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市东庆服装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市东庆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棉针织品、毛针织品及梭织服装、纺织原辅料、服装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市长安洗毛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洗毛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洗毛有限公司洗毛、梳毛、针织绒的加工、制造;油脂、纺织品及原料(不含籽棉、蚕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New Solar Energy S.R.L.New Solar Energy S.R.L.New Solar Energy S.R.L.发电
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18年7月31日前的经营范围为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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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杭州高盛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高盛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高盛制衣有限公司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0年4月13日前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羊毛衫;制造:制衣设备;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中晖凌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劵、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宁波东方首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杭州燕园方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燕园方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宁波东方首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方首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方首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基础设施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东方基础设施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东方基础设施投资(宁波)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实业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

宁波东方首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更名为杭州燕园方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营、合营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经营范围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东方隆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隆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隆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东方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东方嘉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方嘉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嘉隽诺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嘉隽诺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盛维东方嘉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维东方嘉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杭州嘉富泽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杭州鸿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浙江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物流”)外,发行人的其他联营及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陆港物流的经营范围中虽包括“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但根据其书面说明及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陆港物流是一家集海关查验、商检检验、仓储理货、集装箱堆场、物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物流服务公司,所购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均系用于自身物流业务开展,主要为办公用房及货物仓储用房,并非商品房(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不属于房地产监管政策的调控对象。

三、目前房地产业务的清理情况

根据《省国贸集团关于同意浙江东方协议转让旗下房地产公司股权的抄告单》(浙国贸经发[2021]36号),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旗下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国贸东方房产等旗下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

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与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新帝置业均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不再持有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及新帝置业任何股权,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申请人已完成旗下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工作,不再持有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及新帝置业任何股权,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四、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资料。

2、查阅了申请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合营及联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获取了陆港物流关于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商品房配套用地的书面说明、

不动产权证证明文件。

4、查阅了申请人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查阅了《省国贸集团关于同意浙江东方协议转让旗下房地产公司股权的抄告单》《关于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5、查阅了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新帝置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6、查阅了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新帝置业的《工商变更单》,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除本反馈回复另有所述外,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业务。

2、报告期内,除陆港物流外,发行人合营及联营企业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陆港物流虽从事物流园开发、建设业务,但不属于房地产监管政策调控的对象。

3、申请人已将其所持的国贸东方房产、蓬莱置业、新帝置业股权全部对外转让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问题6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主要体现在纺织品贸易业务和期现结合业务方面。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纺织品贸易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纺织品贸易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历史原因

2007年4月,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浙企改发[2007]3号),

批准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销法人资格后,合并重组为新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即省国贸集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浙证函[2008]53号,2008年4月)、《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506号,2008年6月),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浙江东方16,745.39万股、2,304.73万股、1,218.49万股、2,193.70万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省国贸集团。上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省国贸集团持有浙江东方集团22,462.3054万股,占总股本的44.44%,浙江东方集团控股股东由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省国贸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因合并前三大集团控股的成员企业多为专业化的外贸企业,上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由此形成了与公司在纺织品贸易方面的局部同业竞争,此系公司上市后因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致,其中:

1、省国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省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纺织品出口为主营业务的进出口贸易,与公司存在直接同业竞争;

2、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与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但在主营业务之外存在一定比例的纺织品出口业务,与公司存在局部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纺织品贸易业务的同业竞争现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省国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纺织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省国贸集团持股比例
1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975年100%
2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57.63%
3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1982年38%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省国贸集团持股比例
4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1982年35%
5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76.92%
6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994年51%
7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00%
8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1999年55.90%
9浙江国贸云商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100%

“(1)针对存在直接同业竞争的企业(省纺公司),由于该公司目前经营模式、资产状况、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等均不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和整合的标准,不能有效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国贸集团承诺从2012年起将省纺公司股权托管给浙江东方,由浙江东方对该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浙江东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该公司经营与浙江东方不产生冲突和损害。本次托管期限五年,托管期间国贸集团不单方撤销托管,国贸集团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向浙江东方支付托管费用。当该公司资产状况、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达到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时,浙江东方享有购买或整合重组该公司的股权、资产的优先选择权,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浙江东方。

(2)对除省纺公司以外含有部分纺织品类出口业务的其他12家企业,国贸集团承诺逐步减少该等企业的纺织品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且自2012年起,这12家企业的年度纺织品类出口总额不高于2011年度该类的总额,并在五年内将这些公司纺织品类出口总额降至国贸集团营业总收入的8%以内。同时,针对主营业务不明确,核心竞争力弱,毛利率低,与浙江东方存在部分同业竞争的个别企业,国贸集团将尽快确定公司主业,提升其经营实力并逐步剥离纺织品类出口业务。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并仍有同业竞争现象,国贸集团将在符合员工意愿、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逐步退出企业股权。

(3)国贸集团禁止除浙江东方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新设或投资纺织品类出口的企业,并促使其他下属公司着重培养纺织品类出口以外的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

(4)国贸集团在对与浙江东方有同业竞争的下属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时,赋予浙江东方优先选择和购买权。如浙江东方提出收购,国贸集团无条件同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东方股份。

(5)浙江东方将在每年的年报中披露对有关措施的监督、评估及落实情况,以确保该制度执行的公开性、透明性,维护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016年8月省国贸集团作出的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承诺

2016年6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申请(以下简称“资产重组”)申请,省国贸集团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为妥善解决其与公司在纺织品进出口业务中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继续履行《关于避免和解决与浙江东方同业竞争的函》的相关承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新增与浙江东方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开展的业务被认定与浙江东方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产生盈利或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下,本公司将上述公司优先注入浙江东方。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获相关收益将无条件地归浙江东方享有;同时,若造成浙江东方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2016年11月省国贸集团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新承诺替换原承诺

(1)新承诺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四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解决省国贸集团与公司在纺织品进出口业务方面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省国贸集团于2016年11月出具新承诺替换前述于2012年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国贸集团、浙江东方目前存在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的业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5年内,国贸集团将通过筹划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收购以及资产出售等交易方式逐步消除国贸集团与浙江东方的同业竞争。若在承诺期限内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国贸集团承诺将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的业务在上述承诺期限内累计产生的属于国贸集团的收益归浙江东方所有。

2.在此过渡期间,继续将省纺公司股权托管给浙江东方,由浙江东方对该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权。浙江东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该公司经营与浙江东方不产生冲突和损害。”

(2)变更承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四号指引就与同业竞争相关的承诺变更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针对2016年11月省国贸集团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宜,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解决同业竞争的新承诺替换原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同时,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也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关联监事金刚先生、王政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次国贸集团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出具新承诺替换原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解决同业竞争的新承诺替换原承诺的议案》,省国贸集团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已对省国贸集团变更同业竞争承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情况均按照规定进行了披露。

(四)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避免纺织品贸易业务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1、2012年7月,省国贸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省纺公司股权托管给公司,由发行人对省纺公司享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省国贸集团保留股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发行人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管控,确保省纺公司经营与公司不产生冲突和损害。托管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期五年。2017年7月31日,省国贸集团与发行人续签了《股权托管协议》,将省纺公司的托管期限进一步延续至2022年6月12日,发行人已按约定对省国贸集团持有的省纺公司股权进行了受托管控,确保省纺公司经营与公司不产生冲突和损害。

2、2017年至2019年,除省纺公司外,省国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纺织品进出口规模较之前年度均有所下降;2020年,省国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省化工、省医保的纺织品进出口规模有所增加。此外,省国贸集团于2017年1月新成立国贸云商,该企业为跨境电商资源聚集、主体协作和业务协同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商,报告期内产生的纺织品进出口规模主要因其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所致。

(1)省化工2020年度纺织品进出口规模增加的分析

省化工主营业务为医药、农药、染料及相关中间体、颜料、食品添加剂、天然提取物等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与公司从事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存在明显差异。但省化工在其主营业务之外存在一定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

2020年,省化工纺织品进出口规模较以前年度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响应政府防控疫情号召增加了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进出口。其中,2020年1-3月为协助国内防疫,省化工增加了防疫物资的进口;2020年4月以来,省化工为协助客户防疫,开始应境外客户要求出口防疫物资。省化工出口防疫物资的客户均为既有境外客户,并非防疫物资的贸易商,且采购防疫物资的用途为自用。省化工进出口防疫物资订单较为零散,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

(2)省医保2020年度纺织品进出口规模增加的分析

省医保的主营业务为医药类、医疗器械类、中药类、营养保健品类和精细化学品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与发行人从事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存在明显差异。但省医保在其主营业务之外存在一定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

2020年,省医保纺织品进出口规模较以前年度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增加了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进出口。省医保上述进出口产品虽然被归类为纺织品大类,但实际都是与省医保主营业务有关的医疗类产品、或者有特定行业标准的产品(比如实验室手套等)。省医保增加的与此相关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都带有自身行业特征,与公司从事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并不完全一致。

(3)国贸云商报告期内纺织品进出口规模产生的分析

国贸云商主要业务板块包括:①外贸综合服务:面向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外贸基础服务、融资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②外贸营销服务:国贸云商提供国际商务社交服务平台,境内外客户通过该平台以线上展会、线上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交流,自行撮合达成交易;③跨境进口零售服务:国贸云商提供B2C的电商平台,从全球采购优质商品并在平台上进行销售;④跨境出口零售服务:整合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孵化、培训、代运营、注册商标等服务的服务商,为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⑤数字技术服务:为跨境电商提供集成服务系统、ERP管理系统、大数据风控预警系统等技术服务。上述业务中,外贸综合服务是占比最大的业务板块,国贸云商通过向出口贸易各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信保、融资、退税、产品展示等一站式外经贸综合服务,收取服务费等费用,不属于自营出口业务模式。外贸营销服务,跨境出口零售服务和数字技术服务不涉及自营商品进出口业务。跨境进口零售服务涉及部分产品的自营进口业务,根据访谈核查,其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包含除防疫物资以外的纺织品。

3、省国贸集团在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向专业化集中”部署要求的基础上,正在对集团内部同类业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升级,并已启动了对纺织品贸易业务板块整合的研究调研工作。考虑到关于避免纺织品贸易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即将于2022年6月期满,省国贸集团将优先推动打造纺织服装产业的专业化平台,并在专业化平台打造成功后加速推进对浙江东方商贸公司整合、优化的工作。2021年4月,省国贸集团成立搭建纺织产业整合平台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纺织产业整合平台的搭建工作。浙江东方已拟定商贸事业部建设方案,拟通过架设商贸事业部实现对商贸子公司集约化管控,为下一步省国贸集团整合浙江东方商贸公司做好准备。省国贸集团预计在2022年6月前完成同业竞争承诺应不具有实

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期现结合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况

2017年,公司实施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向省国贸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中大投资购买其持有的大地期货13%股权。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大地期货及其子公司浙江济海纳入合并范围,由于浙江济海和省国贸集团子公司杭州济海均从事期现结合业务,故重组完成后,浙江济海与杭州济海在期现结合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2016年11月,为解决资产重组后杭州济海与浙江济海在期现结合业务方面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省国贸集团同意根据2016年9月30日的审计评估结果,将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济海的70%股权进行挂牌转让,并作出承诺:“除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参与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自2016年9月30日起12个月若无受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所受让杭州济海国有股权,本公司将立即注销杭州济海”。

2017年9月30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子公司般若财富和东方产融分别出资收购杭州济海51%和19%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通过般若财富与东方产融合计间接持有杭州济海70%股权,且省国贸集团不再持有杭州济海任何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目前,省国贸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中,不存在其他专门从事期现结合业务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其他业务方面的情况分析

除上述期现结合业务外,报告期内,公司金融业务包括信托、期货、人身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和融资租赁等。省国贸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无从事信托、期货、人身险和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公司,公司与省国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以上业务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公司子公司东方产融持有编号为P1006237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类管理人资格,省国贸集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浙商资产控制的金毅资产持有编号为P1067807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类管理人资格。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已成为较为普遍的商业投资行为,直接投资业务市场规模庞大,市场参与者众多。东方产融与金毅资产的业务定位存在较大区别,金毅资产主要专注于底层资产为不良资产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东方产融主要从事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各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东方产融和金毅资产对外投资相关事项依照其自主投资决策进行,具备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不存在省国贸集团利用东方产融和金毅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2008年发行人国有股权划转的批复文件和工商变更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变更承诺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了解了作出相关承诺的背景。

3、了解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省国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相关情况;获取了省国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纺织品进出口业务规模。

4、查阅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省国贸集团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及自2017年起的股权托管费支付凭证。

5、访谈了省化工和省医保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其主营业务情况和2020年度纺织品进出口规模增加的原因,获取了2020年度省化工和省医保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书面材料。访谈了国贸云商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其主营业务情况和业务模式,查阅了报告期内国贸云商的业务台账,抽取部分业务合同和相关凭证,获取了国贸云商关于业务情况的说明。

6、获取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金毅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部分在管基金的基金合同。

7、查阅了杭州济海股权转让的相关决策文件及股权转让协议。

8、访谈了省国贸集团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进度和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纺织品贸易业务方面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系发行人上市后基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致。发行人控股股东省国贸集团已做出了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尚在履行期内。发行人已就控股股东于2016年11月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7

按照申请材料,公司控股子公司浙金信托于2019年被浙江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罚款。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该项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控股子公司浙金信托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认为浙金信托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超监管规定的杠杆比例、个别信托产品销售过程未录音录像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浙金信托处以合计80万元的罚款。浙金信托已缴纳全部罚款。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一)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认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浙金信托该项行政处罚为罚款80万元,不属于《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认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再融资若干业务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所

述“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据《再融资若干业务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问题4、重大违法行为”之“(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判断标准”,“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浙金信托该项处罚内容主要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超监管规定的杠杆比例、个别信托产品销售过程未录音录像等方面,未造成环境污染与重大人员伤亡,亦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不属于《再融资若干业务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所述“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21年3月9日,浙江银保监局已就该项处罚作出《情况说明》,认定该“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浙金信托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金额较大的罚款,未造成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恶劣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和缴纳罚款的支付凭证,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查阅了浙江银保监局就上述行政处罚作出的《情况说明》。

3、取得了发行人子公司浙金信托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浙金信托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

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禁止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盖章页)。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登舟 俎春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的全部内容,了解核查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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