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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2、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资产进展情况本公司重整后,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将适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由于本公司尚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其关联方的资产注入不能实施,导致未来关联方的资产注入具有不确定性。

3、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2017年9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持有本公司股份246,150,000股,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2019年8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持有本公司股份246,150,000股,继续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截至报表日,万源汇金持有公司股份246,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1%,被司法冻结股份246,1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2020年12月23日,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46,1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5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协助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0,000,000无限售流通股。

4、与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等的判决书2017年

日,本公司收到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40民初9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1)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公司代偿款232,282,762.65元及利息5,894,175.10元;(

)高观生、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7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684.69元由成清波负担。2018年10月23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171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26.38元,由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9年12月16日,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保理合同,鉴于上述判决,经本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决议批准,不可撤销地授权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催收、处理前述债权。应收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66亿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深圳德福商业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保理有限公司方向本公司支付7600万元;其余款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每向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债务总额

的款项(即

2.66

亿元÷7=3800万元),本公司即豁免1/7债务主体的还款及担保责任。选择豁免特定债务主体的权利,归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有。剩余债务的还款,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日,已超过剩余债务的归还期,公司尚未收到其余的款项。

截止报告日,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归还款76,098,000.00元,其中75,900,000.00元已转入子公司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投资款。

、预付账款及其交易和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与成清波因破产前债权债务追偿问题上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

号文件判决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新亿股份代偿款232,282,762.65元及利息5,894,175.10元,高观生、深圳鸿港鑫泰(原深圳成城达)、吉林成城、深圳中技、深圳国恒、天津国恒对成清波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7的清偿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归还76,098,000.00元,其中75,900,000.00元转入子公司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投资款,196,000.00元为往来款。本公司子公司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

日与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大麻(汉麻)相关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最高总价款为人民币

2.6

亿元,预付款定金为25,895,000.00元,合同周期为三年。同期2019年12月18日与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鉴于双方已签订的工业大麻(汉麻)相关产品采购合同,因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故借出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自放款之日起算每

个月支付一次,借款期满偿还本金。鉴于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周期为三年,周期较长,故期末将预付账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6、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2执异89号公告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2执异89号。该案详见2016年8月19日和2016年

日本公司2016-084号公告和2016-099号公告。现就执行裁定书公告如下: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截止报告日,该案件暂无其他进展。

、呼图壁县曙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情况2017年7月11日呼图壁县曙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7年

日至2020年

日止;同时签订编号为喀农商W2017-0002-01号的《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为喀什韩真源有限责任公司,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2020年7月11日;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证处公证保证合同及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截止报告日,获取的子公司韩真源信用报告上仍有这笔担保记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初46号公告本公司控股公司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

2020年5月韩真源公司与喀什市自认资源局签订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约定韩真源公司负责拆迁平整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协议签署后,韩真源公司没有与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园林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将日月园林公司所有的商铺纳入“喀什市开源市场升级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并将方案提交给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因此日月园林公司与韩真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日月园林公司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4098.91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989100元。二、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20000元。三、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82058.2元及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45.5元,由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645.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依据《购并协议》约定,该判决赔偿属于韩真源公司原股东陶旭、陶勇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应由韩真源公司原股东陶旭、陶勇承担。

9、公司破产重整收到重整投入用途说明

公司破产重整时收到重整投资人合计

14.58亿元。用途如下:①其中公司以

6.00

亿元现金支付原有破产重整债务;②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韩真源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回应收欠款本金

5.23

亿元;③剩余

3.35

亿元用于日常经营,共计14.58亿元。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5.31亿元,其超过3.35亿元部分为大股东借予上市公司使用,针对该事项公司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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