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该类交易完全市场化,定价及份额获得主要取决于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存在因关联关系产生不恰当的利益倾斜。
二、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该类交易完全市场化,价格及数量确定主要根据公平竞价及经营需要,流程合理合规,不存在因关联关系产生的不恰当的利益倾斜。
三、在关联方存贷款的关联交易
经审核与关联方的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价格均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银行规定。经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审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进行董事会议案所述2021年度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绍斌、马鸿佳、于雷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