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八月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或“保荐机构”)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维科技术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14,192,49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4.3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249,238.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750,756.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D-0035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1 | 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 | 69,004.00 | 53,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86,004.00 | 70,000.00 |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电池”)组织实施,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53,000.00万元。
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东莞电池增资53,000.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东莞电池注册资本由26,200.00万元增加至79,200.00万元,上市公司仍直接持有东莞电池100%股权。
本次向下属子公司东莞电池进行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月12日
注册地址: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新城工业区兴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琴
注册资本:26,2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8J0M2A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的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工装治具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实业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2、股东情况
本次增资前,公司直接持有东莞电池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直接持有东莞电池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对子公司东莞电池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关于募集资金安排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次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增强子公司东莞电池的资本实力,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施主体根据募投项目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实施主体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资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8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1年8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东莞电池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维科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